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很多企业把员工手册当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万能依据",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据规章制度解除却被判违法的案例,远比想象中多。 核心规律只有一句话:规章制度要成为合法的解除依据,必须同时满足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内容合法三个要件,并且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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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前置

很多企业把员工手册当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万能依据",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据规章制度解除却被判违法的案例,远比想象中多。

核心规律只有一句话:规章制度要成为合法的解除依据,必须同时满足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内容合法三个要件,并且劳动者的行为要精确落入制度明文规定的可解除情形。 缺任何一环,解除就可能被认定违法,用人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就是 2N)支付赔偿金。

更要注意的是,解除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下面六个判决,四件违法、两件合法,正反对照,把这条边界讲得很清楚。

二、四个违法解除判决:败在哪一环

案例一:签到表签名非本人、OA 公示无账号——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

  • 案号:(2024)渝01民终10365号
  •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以旷工、严重违反《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为由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122100 元(3300 元/月 × 18.5 个月 × 2 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两处致命伤。其一,作为解除核心依据的《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学习签到表,经司法鉴定,员工签名并非本人书写,公司拿不出组织员工学习该制度的证据。其二,公司主张已在 OA 系统公示,但既未向员工配备电脑、也未分配 OA 账号,公司自认未特别告知员工查看途径——公示告知义务举证不能。此外,公司在变更工作地点后未提供工作计划,员工已打卡到岗,旷工事实本身也不成立。

雇主要点:线上公示必须确保每名员工有可访问的账号,并书面告知查看方式;制度制定后应及时组织学习、由员工本人逐条签收并保留签到原件。

案例二:考核标准未经民主程序、未事前告知——口头解除举证不能

  • 案号:(2024)京01民终11058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拒签绩效考评/工作考核表)为由口头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47103.25 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据以解除的考核标准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提前向员工告知,考核流程和标准缺乏依据;加之是口头解除,理由本身也没有证据支撑。

雇主要点:绩效考核办法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事前书面告知员工,考核结论留痕;解除决定应书面送达,载明事实与制度依据,避免口头解除导致举证不能。

案例三:制度无签字确认、未规定违反后果——量化标准也开不了人

  • 案号:(2024)京03民终17869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以退货率过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依据《京津冀大区退货管理方案》
  • 结论: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28944.80 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依据的《退货管理方案》没有员工签字确认痕迹,公司也未举证已向员工告知,员工不认可,举证不能。更关键的是,这份制度本身只设了退货率标准,却未载明超标后的处理措施——制度没有规定违反后果,自然无法直接作为解除依据。

雇主要点:制度必须明确违规情形与对应处理后果(含可解除情形),并由员工签字确认知晓;以可量化标准解除前,要确保标准已公示告知、且员工行为精确落入条款。

案例四:既往默许、自己审批通过——选择性执纪不成立

  • 案号:(2024)京01民终9648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以虚报加班餐费构成舞弊(违反《员工处罚制度实施细则》)为由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353705.75元(一审判付,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以他票充作出差餐费报销虽不规范,但属公司既往习惯做法,且经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批通过,不构成制度规定的"恶意舞弊、弄虚作假";公司也未实际支付报销款、无实际损失。

雇主要点:对既往默许的不规范做法,应及时纠正并书面禁止,不能在自身审批通过后再据同一行为解除;解除须证明行为"严重"违反制度且造成损害,避免选择性执纪。

三、两个合法解除判决:赢在哪一环

案例五:民主程序+OA 公示+通知工会,三要件齐备

  • 案号:(2024)京0115民初12716号
  •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
  • 事由:依《奖惩管理办法》以未经批准对外投资同业、保存淫秽文件、违规领用茅台等多项严重违纪开除
  • 结论:解除合法成立,驳回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劳动者索赔 1208762.1 元未获支持),仅支持工资差额与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制度有效、解除成立的关键有三:其一,奖惩管理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 OA 系统公示,员工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其二,员工未经同意投资设立与公司业务关联的企业并实缴持股,精确落入《奖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五款"未经允许在其他企业任职、参与经营"的可解除条款——这是法院认定解除合法的决定性落点;其三,解除前已通知工会。需说明的是,公司开除通知里还并列了保存淫秽文件、违规采购茅台等事由,但法院支持解除合法主要依据的是上述"对外投资关联企业精确对应制度条款"这一项,其余事由并非决定性依据,不宜理解为法院对所列各项一并实质采信。

雇主要点:保存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职代会/工会确认)与公示证据,解除事由精确对应制度具体条款,并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案例六:合理调岗+提供备选+依民主程序制度解除+征询工会

  • 案号:(2025)京01民终4188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因经营管理需要撤销岗位、合理调岗,员工拒不接受任一岗位,用人单位据规章制度解除
  • 结论:解除合法成立,驳回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索赔 31682.72 元未获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约定岗位为"管理服务"且约定公司可按需调岗,原岗位因经营管理需要被取消;公司在薪资待遇与工作地点不变、调整后岗位无侮辱性惩罚性的前提下调岗,具有合理性;提供两个岗位供选择、员工均拒绝;最终依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并征求工会意见。

雇主要点:调岗须有经营管理必要性、保持待遇不降且无侮辱性,先协商提供备选岗位并留痕,最终依民主程序制定的制度解除并征询工会意见。

四、把制度做成合法解除依据:三个抓手

抓手一:制度的"出生"合法——民主程序留痕。 制度须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制定,保留会议纪要、工会签字确认等证据。只有一本手册不够,要能证明它的制定过程。

抓手二:公示告知留铁证——确保员工真的看得到。 公示不等于发个 OA 通知。线上公示须保证每名员工有可登录的账号、并书面告知查看方式;更稳妥的是公示后组织学习、由员工本人逐条签收、保留签到原件。本人签字与可访问账号,是案例一败、案例五胜的分水岭。

抓手三:解除前对三个清单。 一是行为是否精确落入制度某一明文条款,制度是否规定了该情形可解除及后果;二是该行为此前是否被公司默许或审批通过,有无选择性执纪;三是解除前是否书面通知工会。三关皆过,制度才真正成为站得住脚的解除依据。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制度只要写得严就能开人。 错。六个判决里,败诉方制度都不缺"严",缺的是民主程序、公示告知、行为对应条款。
  • 误区二:发了 OA 通知就算公示。 错。没给账号、没告知查看途径,等于没公示(案例一)。
  • 误区三:制度只写标准、不写后果也行。 错。未规定违反后果的制度,不能直接作为解除依据(案例三)。
  • 误区四:以前默许的事,现在想开人时拿出来用。 错。自己审批通过的行为不能回头作为解除理由,属选择性执纪(案例四)。
  • 误区五:口头通知解除省事。 错。口头解除往往导致事实与依据举证不能(案例二)。

六、FAQ(企业HR/企业家视角)

Q1:我们公司就一本员工手册,入职时让员工签了"已阅读并遵守",开人时够用吗? A:签收只解决"公示告知"这一环,还要能证明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解除事由精确落入手册某一明文条款。三要件缺一不可。

Q2:制度发在 OA/企业微信上,算公示了吗? A:要看员工是否真的能访问、是否被告知查看方式。重庆那个案子,公司有 OA 但没给员工账号、没告知途径,被认定公示不成立。最稳的是线上公示+线下组织学习+本人签收。

Q3:员工虚报报销、退货率超标,这种事够不够开除? A:取决于两点。一是制度是否明确规定这类行为可解除及其后果;二是这个行为是不是公司既往默许、甚至已审批通过。若是后者,再据此开人很可能被认定选择性执纪、违法解除。

Q4:调岗员工不接受,能直接按违反制度开除吗? A:可以,但前提苛刻:调岗要有经营管理必要性、待遇不降、无侮辱性,先协商提供备选岗位并留痕,最后依民主程序制定的制度解除并征询工会意见(参见案例六)。

Q5:解除前一定要通知工会吗? A: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的,应事先通知工会。两个合法解除的案例都履行了通知/征询工会程序,这是被法院认可的重要一环。

Q6:万一被判违法解除,要赔多少? A: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计算赔偿金。例如案例一,3300 元/月 × 18.5 个月 × 2 倍 = 122100 元。需特别注意,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2025-09-01 施行)第16条就违法解除后劳动合同确已不能继续履行、应径行判付 2N 赔偿金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企业在解除前应一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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