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很多企业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当成开人的“尚方宝剑”。可在司法实践里,明明员工违纪在先、公司却被判违法解除、按“2N”赔钱的案子,比想象中多得多。 核心规律一句话:以“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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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前置

很多企业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当成开人的“尚方宝剑”。可在司法实践里,明明员工违纪在先、公司却被判违法解除、按“2N”赔钱的案子,比想象中多得多。

核心规律一句话: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想真正站得住,必须同时过四道关——①制度合法(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告知+内容合法)②违纪事实有证据(且举证责任在企业)③员工行为精确落入制度明文规定的可解除情形④过罚相当且程序到位(解除前依法通知工会、送达留痕)。 缺任何一关,据此辞人就很容易被认定违法解除。

要特别强调的是,解除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4条)。下面七个判决,三件合法、四件违法,正反对照,把这四道关一关一关讲清楚。

二、一个完整闭环的样板:四道关一次全过

案例一(主案):集体告假擅自离岗,四要件齐备,员工14万赔偿全落空

  • 案号:(2025)辽02民终2776号
  •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 事由:员工随集体“告假”擅自离岗、当晚与告假人员聚餐,公司依《奖惩管理规定》“非法参加集体告假”条款解除
  • 结论:解除合法成立,员工违法解除赔偿金143334元诉求全部未获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最值得企业逐字抄作业,因为它把四道关一次全走到了。

其一,制度合法出生。公司的《奖惩管理规定》召开过制度说明会、工会说明会,就员工和工会的意见出具了书面答复函,并在公司公示栏张贴——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都留了签到表、公示照片等证据。

其二,违纪有证据、且是公司自己举证。公司拿出了员工与班长的通话录音,录音里班长明确表示“让你等领导来再走”“我没批你”,员工仍径行离岗;再结合微信请假记录、监控视频,把“未获准擅自离岗”钉死。法院据此认定属“非法参加集体告假”。

其三,行为精确对应条款。员工的行为,恰好落入《奖惩管理规定》第5.2.2.3.27条明文写明的严重违纪、可解除情形,行为与条款严丝合缝。

其四,程序到位。公司在解除时已向工会发送邮件,通知了这一批违规员工的处理决定,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43条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

四关全过,所以哪怕员工二审又提交新证据、又主张自己是因病请假,法院仍认定解除合法。

需降权说明:本案是结合录音、时间线、聚餐等具体证据,认定该员工构成非法参加集体告假;并非“凡集体请假一律违纪”。个案裁判逻辑不宜直接推广为普遍规则。

案例二:三次渐进处罚+通知工会得回复,过罚相当

  • 案号:(2024)苏09民终4762号
  •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销售人员考核不达标、屡次拒绝参加培训,公司三次处罚后以旷工超3天为由解除
  • 结论:解除合法成立

这家公司赢在“不是首犯即顶格”。面对员工屡拒参训、考核不达标,公司先后作出三次处罚,层层递进;最后以旷工超过3天解除,并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得到工会回复。渐进式处罚+程序到位,让“过罚相当”这一关站得很稳。

案例三:解除通知工会有瑕疵,但起诉前补正获救

  • 案号:(2025)吉05民终256号
  •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审判企业赔13972.83元,二审撤销、改判企业胜)
  • 事由:员工工作失误被调岗又拒绝服从,公司以拒绝调岗视为严重违纪解除
  • 结论:二审改判,解除合法成立

本案的看点是“程序瑕疵的补救”。公司制度经工会讨论通过、入职培训时员工签字告知,制度合法这一关过关。解除时通知工会环节存在瑕疵,但公司在起诉前作了补正。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7条——未按第43条事先通知工会,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二审据此撤销一审、改判解除合法。

雇主要点:即便通知工会环节一开始没做到位,只要在员工起诉前补正,仍有机会获救;但这是“亡羊补牢”,最稳妥的仍是解除前就通知到位。

三、四个违法解除判决:每一件都栽在某一道关

案例四:实体全对,栽在没通知工会

  • 案号:(2025)豫07民终1061号
  •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 事由:押运员请病假却骑行川藏线、未提交医院证明,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赔偿金66640元(2380元/月 × 14个月 × 2倍,工龄13年8个月)

这个案子最刺痛企业:法院先认定了违纪成立、制度也合法——前三关全过。可最后仍判违法解除,就因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第43条事先通知工会,起诉前也未补正。实体上全占理,程序上漏了一环,14万工龄的老员工照赔6万6。

雇主要点:通知工会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它是很多公司“实体全对却翻车”的唯一死因。

案例五:制度写了可辞退,但过罚失当

  • 案号:(2025)渝01民终326号
  •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 事由:商务经理在审批时超报班组产值,公司依制度“可辞退”条款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赔偿金102637.5元

制度里确实写了这种情形可以辞退。但法院查明:超报的主要原因是他人录错单价,陈某本人无故意、无重大过失,事后主动更正、未造成实质损失。法院强调,处罚“还应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制度写了可辞退,也不能不分原因径行顶格辞退。

雇主要点:“制度写了可辞退”≠“什么情况都能顶格辞退”。解除前要掂量过错程度、原因和后果,做到过罚相当。

案例六:没证明制度经民主程序+当日仓促开除

  • 案号:(2025)川03民终103号
  •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员工拒绝轮岗,公司当日即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赔偿金41239元

公司踩了双雷:一是未能证明所据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员工拒绝轮岗的当日就仓促开除,既未证明员工“屡次不服从”,也未经过协商。制度合法这一关没过,程序上又急于求成,解除自然被认定违法。

雇主要点:制度合法是前置门槛,拿不出民主程序证据,后面几关做得再好也没用;对拒绝调岗/轮岗,宜先协商、留痕、给缓冲,忌当日仓促开除。

案例七:未证明公示告知+未通知工会,双缺

  • 案号:(2025)陕04民终866号
  •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以员工未打卡、旷工为由解除
  • 结论:违法解除,赔偿金45239.04元

公司提交了考勤制度,但未能证明已向该员工公示告知——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同时又未通知工会。公示告知与程序两关同时失守,解除被认定违法。

雇主要点:制度贴在系统里、挂在墙上,不等于“已向该员工公示告知”。要留下这名员工确实知晓制度的证据(本人签收、可登录账号并告知查看途径、学习签到、送达记录等)。

四、为什么“该开的人”也能把公司告赢

企业对员工究竟有没有惩戒权?答案是有的。规章制度、奖惩规定,本就是企业管理员工、维持组织秩序的正当工具。但把这七个判决摆在一起会看到,这项惩戒权从来不是无边界的:员工违纪成立、制度也合法,最后公司照样赔钱的情形反复出现,并不是法院同情违纪的员工,而是法律为企业的惩戒权划了一条边界——它把“该不该开”和“能不能这样开”拆成了两道彼此独立的关卡。第一道回答员工是否真的严重违纪、企业有没有正当理由;第二道回答企业行使这项权力的方式是否合法。前一道过了,后一道没过,解除依旧站不住。

法院表面上审查的是有没有事先通知工会、制度有没有向这名员工公示、违纪事实有没有证据,实质上守的是一条线:开除员工,是一种足以改变一个人生计的单方权力,这种权力不能由企业在办公室里单方说了算,必须留下可以被外部核验的痕迹。民主程序、公示告知、证据固定、通知工会,每一道手续,本质上都是把这项单方权力关进一个可审查的笼子。这也是为什么“实体全对、程序漏一环”仍会被判违法——被守护的不是违纪的员工,而是“强势一方单方处分他人”这件事必须留痕、可被检验的秩序。

所以对企业家来说,严重违纪解除从来不是“抓到把柄就能开”的情绪问题,而是一项“制度—证据—程序”环环相扣的合规工程。你在解除时省掉的每一道手续,省下的不是麻烦,而是你自己将来站上法庭时手里的证据。真正决定输赢的,往往不是员工错在哪里,而是你这套合规工程有没有做全。

五、把“严重违纪解除”做成合法闭环:操作四步

第一步:制度合法出生,并真正送达到员工。 制度须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等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保留会议纪要、工会签字确认;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公示后组织学习、由员工本人逐条签收,签到表、送达记录、可访问账号与告知途径都留好。目标是能证明“这名员工确实知道这个制度”(对应案例六、案例七的失守点)。

第二步:违纪事实固定证据,牢记举证责任在企业。 依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解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录音、微信记录、监控、书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要趁事情新鲜及时固定(主案正是靠录音坐实违纪而胜)。

第三步:行为精确对应条款+掂量过错。 一要看员工行为是否精确落入制度明文写明“可解除”的那一条;二要评估过错程度、原因、有无实际损失,做到过罚相当,不因“制度写了可辞退”就顶格处理(对应案例五的失守点)。

第四步:解除前通知工会,全程送达留痕。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的,解除前应事先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即便一时疏漏,起诉前补正仍有机会获救(司法解释(一)第47条,案例三)。解除决定书面送达,载明事实与制度依据(对应案例四的失守点)。

六、常见误区

  • 误区一:员工错在先,我处理他天经地义。 错。法院看的不是谁先错,而是解除的程序、证据、过罚是否到位。员工违纪不等于公司必然免责。
  • 误区二:制度写了“可辞退”就能直接开。 错。还要过罚相当、考虑过错程度与原因(案例五)。
  • 误区三:制度贴在系统/墙上就算公示。 错。要能证明已向“这名员工”公示告知(案例七)。
  • 误区四:通知工会是走过场,可省。 错。这是很多公司“实体全对却翻车”的唯一死因(案例四);漏了起诉前补正尚有救(案例三)。
  • 误区五:拒绝调岗就当天开除最痛快。 错。未证明制度合法、未协商、当日仓促开除,容易被认定违法(案例六)。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法规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个案裁判受具体证据与事实影响,文中裁判逻辑不宜直接推广为普遍规则;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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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员工严重违纪、证据也有,是不是就一定能合法开除?

不一定。除了违纪有证据,还要制度合法、行为精确落入可解除条款、过罚相当且解除前通知工会。四关缺一,仍可能被判违法解除(对比案例四:违纪成立、制度合法,仍因没通知工会败诉)。

解除前一定要通知工会吗?没工会怎么办?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的,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应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未通知工会,员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院原则上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司法解释一第47条)。未建工会的情形,实践中做法不一,建议解除前向上级工会或职工代表说明并留痕,具体以当地司法口径为准。

制度里写了“可以解除”,员工也确实做了,为什么还输?

常见两个原因。一是过罚不相当——员工无故意重大过失、无实质损失,顶格辞退被认定过重(案例五);二是行为没有精确落入条款、或制度本身没写违反后果。制度写了“可辞退”不等于“任何情况都能顶格辞退”。

口头警告过、也批评过,算不算尽到程序?

不算。以严重违纪解除,关键要有可举证的违纪事实、精确对应的制度条款,以及事先通知工会、书面送达解除决定。口头警告难以举证,最终往往举证不能。

员工拒绝调岗,能不能直接按严重违纪开除?

前提较严。调岗要有经营管理必要性、待遇不降、无侮辱性,宜先协商、提供备选、留痕,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忌当日仓促开除(案例六)。做到位的,也有合法认定的先例(案例三,制度合法+通知工会瑕疵起诉前补正)。

万一被判违法解除,要赔多少?

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2N)计算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例如案例四,2380元/月 × 14个月 × 2倍 = 66640元。需要说明的是,本篇“严重违纪解除”的核心依据,仍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第4条、第43条以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47条;已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09-01施行)也补充了相关口径,就违法解除后劳动合同确已不能继续履行、应径行判付2N赔偿金的情形作了规定,企业解除前可一并评估。

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和商事争议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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