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很多企业以为,工资、绩效、年终奖、提成这些钱,制度写清楚了就能想扣就扣、想不发就不发、想改就改。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为一笔扣款、一次降薪、一个“离职不发”的动作被判倒赔的案例,比想象中多——有的甚至因此触发员工“被迫解除”,反过来拿走一笔…

  • 主题板块公司法综合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 原发布时间未标注
  • 关联问答8 条
  • 配套工具包1 份

本站内容为公开资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知识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结论前置

很多企业以为,工资、绩效、年终奖、提成这些钱,制度写清楚了就能想扣就扣、想不发就不发、想改就改。但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为一笔扣款、一次降薪、一个“离职不发”的动作被判倒赔的案例,比想象中多——有的甚至因此触发员工“被迫解除”,反过来拿走一笔经济补偿。

核心规律就一句话:这些钱能不能扣、能不能不发、能不能改,取决于四件事有没有做到——①工资足额支付;②扣款要有经民主程序的制度依据+同期考核结论+员工确认,且顺序不能颠倒;③年终奖/提成的发放条件白纸黑字约定清楚;④调薪要协商一致或书面确认。 缺任何一件,扣款/不发/降薪就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违法。

而且要特别记住:这些事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这边。 下面七个判决,三件企业胜、四件企业败,正反对照,把边界讲清楚。

⚠️ 本题提醒:工资、绩效、年终奖、提成里,好几个具体问题各地裁判分歧很大,本文对每个分歧点都做了双面呈现和降权标注。请勿把某一个案子的结论当成“全国通则”——这正是本题最容易踩的坑。

二、四个企业败诉判决:败在哪一件

案例一:先扣绩效、后补通报——扣款顺序颠倒,举证不能

  • 案号:(2025)京01民终5908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扣发派遣员工绩效 1000 元(后补发),员工据“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
  • 结论:企业败,支付经济补偿金 73129.15 元、加班费 4848.69 元

本案有两处致命伤。其一,公司作为扣绩效依据的《情况通报》,出具日期晚于实际扣款日——钱先扣了,处罚结论才补上,属于“先罚后审”,顺序整个倒置。其二,即便看这份通报本身,其中并未列明“扣绩效”这一处罚。两点叠加,公司无法证明这 1000 元扣得有依据;员工据此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触发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获经济补偿。

雇主要点:扣绩效、扣款必须“先有考核结论、再谈扣钱”,顺序不能颠倒;处罚文件必须明确写清扣哪一项、扣多少、依据哪一条。同期证据缺失,事后补的文件很难倒填时间。

案例二:把“回款延期”当扣款理由——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约定无效

  • 案号:(2025)京03民终5805号
  •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调整薪酬结构、取消绩效工资(员工不签),又以“回款延期”为由扣款 17186.40 元
  • 结论:企业败,合计 104921.6 元

法院认定:把“客户回款”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实质是把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该约定应属无效;同时公司未能证明这次调薪的合理性、也未证明经过员工认可。

雇主要点:绩效、提成的发放条件可以约定,但不能把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回款、坏账、市场波动)直接绑到员工报酬上;调薪要能证明合理性并获员工认可。

分歧点提示(民主程序 vs 个别协商):本案取“经了民主程序改制度,也不等于对这个员工的降薪已获同意”的立场。但“民主程序能否替代个别协商”各地裁判并不统一,他地或有更宽口径。本文引本案,是提示“稳妥做法是对个人报酬单独协商”,不代表全国一律如此。

案例三:提成算法说改就改——劳动报酬变更须协商一致

  • 案号:(2025)京02民终3296号
  •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用人单位称因外部监管要求,经民主程序修改提成算法(拉长计算周期+按退款扣减),员工提成从月均约 1.6 万降至千元级
  • 结论:企业败,支付提成差额 46052.42 元、经济补偿金 69859.96 元

法院认定:劳动报酬的变更须协商一致;合同里“按公司规定执行”指的是签约时的规则,不是给公司一张“日后随便改”的空白授权;经民主程序修改,也不能替代对该员工的个别协商;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企业。

雇主要点:提成/佣金算法一旦变更会实质减少报酬的,须与员工个别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合同里“按公司规定执行”这类表述不等于空白授权。

分歧点提示(外部合规能否免责):本案中公司主张“是监管要求逼着改”,法院隐含的立场是“外部合规不当然免除协商义务”。但“因外部监管/政策被迫降薪能否免责”在不同案件里认定不一,属个案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案例四:年终奖“在职才发”——事后补、未公示、剥夺已成就待遇

  • 案号:(2025)冀06民终2881号
  •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录用通知约定年终奖 3 个月(63000 元),员工 8 月离职后,公司 10 月才发《奖金细则》规定“截至 10 月 31 日在职才发”
  • 结论:企业败,支付年终奖 63000 元、返还扣款 3000 元、未休年假工资 1750 元

法院认定:微信记录、职业证明、审批页四证印证,年终奖真实存在、应当发放;公司 10 月才补的《奖金细则》在员工离职之后作出、且未经公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的民主程序;员工在职已满一年,“在职才发”的条件不合理,不能剥夺员工已经成就的待遇;细则里“无争议”这类格式条款也不能剥夺员工的法定权利

雇主要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包括“在职才发”)要想有约束力,须在入职时/事前就经民主程序、公示写入有效制度,不能等员工要走了才临时补一份规则去“堵”。

头号分歧点提示(“在职才发”效力全国分歧最大):这是本题争议最大的一个点,务必看清。 年终奖约定“离职/不在职不发”到底有没有效,全国各地判法差异很大:入职时即经民主程序、公示写入有效制度的“在职才发”,多地承认有效;而事后补、未公示、或剥夺员工已成就待遇的,多地认定无效。本案(保定中院)判无效,属于后一种情形——它不是“在职才发一律无效”的通则,切勿据本案得出“这种条款全国都无效”或反过来“全国都有效”的结论。

三、三个企业胜诉判决:赢在哪一件

案例五:这是“宽授权条款+竞聘+考核+岗位实际变化”支撑下的个案,绝非“抄一句授权就能大幅降薪”的通则

  • 案号:(2025)豫14民终406号
  •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事由:员工要求恢复原 7780 元/月工资并补足差额,主张公司三次调岗降薪违法
  • 结论:企业胜,驳回恢复原薪及补差请求

先把话说在前头:这是一个宽授权条款加竞聘、考核、岗位实际变化支撑下的个案,法院最终没支持恢复原薪——但它绝不是“合同抄一句授权就能随便大幅降薪”的通则,而且这类宽泛授权条款的效力本身各地就有分歧。 请带着这个限定往下看,别先记住“降幅很大还赢了”这个结果。

本案胜负手有两处。其一,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变动时,工资待遇按公司的工资分配方式调整;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甲方可根据内部相关制度及经营需要调整薪资待遇。”其二,光有条款还不够——公司实打实走了岗位竞聘、内部考核,岗位是真的一步步变了(市场部经理→副经理→市场专员→抄表岗),工资才随之从 7780 元降至 1800 元。二审“本院认为”段直接引用第十四条,认定用人单位可依岗位竞聘、内部考核方式调整职务岗位、工资随之变化,原审未支持恢复原薪并无不当。

雇主要点:把“岗位/薪资可按经营需要及内部制度调整”写进合同,并配套可操作的竞聘、考核机制、留痕,是企业在调岗调薪争议中站得住的关键。

分歧点提示(宽泛授权条款效力):“合同里写一句可按经营需要调岗调薪”这种宽泛授权条款,效力各地有分歧。 本案(商丘中院)取较宽松立场,而且它能赢,靠的不只是那一纸条款,还靠背后有竞聘、考核这套合理性支撑。别的地方也有“宽泛授权+大幅降薪但缺合理性→认定降薪无效、变相逼迫”的判法(参见案例二、案例三)。请勿把本案当成“合同抄一句授权就能随便降薪”的通则——没有考核和合理性,照样可能被判无效。

案例六:离职结清三件套——分层清算+书面告知+知情下签“已结清”

  • 案号:(2025)川05民终710号
  •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员工离职后回头主张一次性奖金补差 31433 元
  • 结论:企业胜,驳回补差请求

本案公司做对了三件事,形成“离职结清三件套”:其一,分层清算——离职前已发放 2022 年度年终考核工资 27283.13 元;其二,书面告知——出具《告知书》明确员工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其三,知情下签结清——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已结清”。三件套齐备,员工事后再主张补差未获支持。

雇主要点:员工离职时,把各类奖金、报酬分项算清、书面告知、并让员工在知情前提下签“已结清”协议,能大幅减少事后扯皮。

分歧点提示(结清协议效力):“已结清”协议要站得住,前提是签署时无欺诈、无胁迫、员工知情自愿、且告知在签字之前。若存在诱导、隐瞒或以离职相要挟迫签,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胜诉建立在告知在前、知情自愿的基础上,不能理解为“只要签了已结清就万事大吉”。

案例七:加班基数约定+年终奖零发——约定优先,企业胜

  • 案号:(2024)辽03民终3183号
  •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 事由:员工主张加班费按实发工资核算,并主张公司应发年终奖
  • 结论:企业胜,仅支持年假工资

本案法院认定两点:其一,合同约定“加班费按岗位工资(不含绩效、提成、津补贴)核算”,该约定并无不当;其二,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五年未发,不违法。

雇主要点:加班基数、年终奖是否发,可以在合同/制度里约定,约定清楚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可能予以尊重。

分歧点提示(两处都要注意): - 加班/绩效基数能否“写死为岗位工资”——地域分歧明显。 本案(辽宁鞍山)认可约定按岗位工资核算,但北京、上海等地多要求加班基数按“应得工资/实发工资”(含津补贴)核算,与本案立场相反。用在哪个地区,结论可能相反。 - 年终奖“可零发”以“无期待利益”为前提。 本案是“经营不善、连续未发、无约定应发”的情形。若年终奖已形成惯例连年发放(如连续三年)、或制度约定应发,另有案例支持员工的期待利益、认定应发。不能得出“年终奖公司想不发就能不发”的通则。

四、谁改规则,谁就得自证正当

把这七个判决摆在一起看,会发现工资、绩效、提成、年终奖上的争议,几乎都指向同一个动作:企业事后单方地、悄悄地,把员工到手的钱变少了。法院对这个动作格外警惕,不是偏袒员工,而是因为工资是劳动关系里最硬的那笔对价——它对应的是员工已经付出的劳动,动它就得有过硬的理由。

再往深看一层,这些案子里企业败诉的共同影子,是想把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出去:回款慢了、业绩没达标、外部合规成本上来了,于是通过绩效规则、提成算法、“在职才发”的条款,把这些不确定性一点点压到员工报酬上。法律之所以把“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压在企业一方,潜台词只有一句:谁改规则,谁就得自证正当。证不出来,规则就不算数。

所以对企业家来说,工资绩效的合规,真正的分水岭不在于制度写得多严、扣款理由列得多细,而在于把规则的确定性交给员工——约定在前、变更协商、扣发留痕。你想把不确定性留给员工,法院多半会把它还给你。下面这四个要件,正是把“确定性”落到纸面的操作方式。

五、把薪酬约定做成合规依据:四个要件(可收藏)

要件一:工资足额支付是底线(第 30 条)。 基本工资部分,不能靠一句“经营需要”随意扣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能触发员工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案例一、二、三都由此而来)。

要件二:要扣款,先备齐“制度依据+考核结论+员工确认”,且顺序不能倒。 扣绩效、扣款须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制度依据、同期形成的考核结论、员工的确认或知悉;扣款不能发生在考核结论之前(案例一“先罚后审”就栽在这)。处罚文件要明确写清扣哪一项。

要件三:年终奖/提成的发放条件白纸黑字写清楚。 发不发、怎么算、离职是否发,在签约或制度里定清楚;“在职才发”这类条件想有效,须入职时/事前经民主程序、公示写入有效制度(案例四反面教训)。离职时用“分层清算+书面告知+知情签结清”三件套收口(案例六)。

要件四:调薪先协商,落到书面(第 35 条)。 降薪、改提成算法等减少报酬的变更,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不能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案例二);“按公司规定执行”不是空白授权(案例三)。

贯穿一条:举证责任在企业。 七个判决里,企业败诉的共同点是“有扣款/调薪/不发的动作,却缺同期书面的、员工知悉的制度依据+考核结论+协商确认”;企业胜诉的共同点是“约定清晰+考核支撑+离职前书面告知结清+员工按月确认无异议”。你证明不了,就等于没有。

六、常见误区

  • 误区一:基本工资也能靠“经营需要”随便扣。 错。工资足额支付是底线,无合法依据的扣减可能触发被迫解除(案例一、二)。
  • 误区二:先把钱扣了,处罚文件回头再补。 错。扣款发生在考核结论之前(先罚后审)=举证不能(案例一)。
  • 误区三:合同写一句“可按经营需要调薪”就能随便降。 不一定。宽泛授权条款效力各地有分歧,且通常还要有考核和合理性支撑(案例五 vs 案例二、三,各地分歧)。
  • 误区四:年终奖约定“在职才发”就一定能不发。 不一定。这是全国分歧最大的点——事后补、未公示、剥夺已成就待遇的多被否定(案例四);入职即合法订入制度的多地认可。切勿一概而论。
  • 误区五:年终奖公司想不发就能不发。 不一定。无期待利益时可零发(案例七),但惯例连发形成期待利益或约定应发的,可能被判应发。
  • 误区六:经了民主程序改制度,就等于对个人降薪已生效。 不一定。本文引的案例取“不能替代个别协商”(案例二、三),但该点各地分歧,稳妥做法是对个人报酬单独书面协商。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法规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具体薪酬制度制定、扣发与调薪事宜,请结合制度文本、民主程序、公示与考核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配套工具包

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员工绩效没达标,我能直接从工资里扣绩效吗?

可以扣,但要满足: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制度依据、有同期做出的考核结论、有员工确认或知悉,而且扣款不能发生在考核结论之前。北京一中院那个案子,公司先扣了钱、处罚通报才补出来、还没写扣绩效,结果举证不能、倒赔了七万多(案例一)。

能不能把提成、绩效和“客户回款”绑在一起,回款没到就不发?

要谨慎。北京三中院认定,把回款作为绩效发放标准,实质是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这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案例二)。可以设合理的考核指标,但不宜把本该企业承担的风险直接压到员工报酬上。

合同里写了“公司可按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和薪资”,我就能降薪了吗?

不能只靠这一句。这类宽泛授权条款各地认定有分歧。河南商丘那个案子企业赢了,但靠的是授权条款+竞聘+内部考核这一整套合理性支撑(案例五)。没有考核、缺合理性,单凭一句授权大幅降薪,别的地方也有判降薪无效的。稳妥做法仍是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年终奖我们内部规定“发放时不在职就不发”,员工离职了还要付吗?

这是全国分歧最大的一个点。 关键看这个条件是不是入职时/事前就经民主程序、公示写入了有效制度,以及是否剥夺了员工已经成就的待遇。河北保定那个案子,公司是员工离职后才补的规则、没公示,被判照付六万三(案例四)。反过来,入职即合法订入有效制度的“在职才发”,多地是承认的。不能一概而论,建议结合本地裁判口径和制度证据评估。

年终奖我们公司想发就发、不想发就不发,行吗?

分情况。辽宁那个案子,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五年没发,法院认为年终奖非强制义务、不违法(案例七)。但如果你们已经连续多年发放、形成了惯例和员工的期待利益,或者制度/合同约定了应发,再突然零发就可能被判应发。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看惯例和诚信。

加班费能不能约定只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算,不含绩效提成?

地域差异很大。辽宁鞍山那个案子认可“加班基数按岗位工资”的约定(案例七),但北京、上海等地很多要求加班基数按含津补贴的实发工资核算,结论可能相反。要看你们所在地的裁判口径,并注意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折算。

员工离职,怎么把奖金、报酬一次性了结、避免以后再扯皮?

参考“离职结清三件套”:把各项报酬分项算清、出具书面告知、让员工在知情自愿前提下签“已结清”协议(案例六)。前提是无欺诈胁迫、告知在前,否则协议可能不被认可。

万一被判违法/被迫解除,企业要赔多少?

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员工依第 38 条被迫解除的,企业按经济补偿标准(N,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案例一 73129.15 元即为经济补偿)。注意:这与“违法解除”按二倍(2N)赔偿金是两回事,不要混用。

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和商事争议预防。

本站内容为公开资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知识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个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