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过去你想查公司的账,公司丢给你一本分类汇总的“账本”,至于每一笔钱具体付给了谁、那笔采购是不是真的,你看不到。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改了这件事:股东不仅能查会计账簿,还能查到背后的会计凭证,也就是发票、收据、收付款单据这些原始凭证…

  • 主题板块股东权利与股东资格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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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你想查公司的账,公司丢给你一本分类汇总的“账本”,至于每一笔钱具体付给了谁、那笔采购是不是真的,你看不到。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改了这件事:股东不仅能查会计账簿,还能查到背后的会计凭证,也就是发票、收据、收付款单据这些原始凭证,加上财务做账用的记账凭证。更关键的是,公司想拒绝,举证责任在公司,它得证明你“居心不良”。下面三个二审判决,把这把“查账利器”怎么用,讲得明明白白。

先分清两个词: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聊查账,得先过一道概念关,否则会低估你手里的权利。

很多人以为“查账”就是查账簿。会计账簿,是公司把一笔笔交易按科目分类、汇总记下来的本子,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你看账簿,看到的是结果:这个月进了多少、出了多少。

会计凭证是另一回事。按《会计法》的界定,它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就是每一张发票、收据、收付款单据,记账凭证是财务据此编制的入账单子;而与某笔账目相关的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往往要作为附件或佐证一并调取。打个比方,账簿是成绩单上的汇总分数,凭证是一道道题的原始答卷。

这个区别为什么要紧?因为公司真有问题,往往不藏在汇总分数里,而藏在原始答卷里。一笔钱账上记成“采购款”,凭证一翻,收款方可能是大股东自己的关联公司。能不能看到凭证,直接决定你能不能看到真相。

而这正是新法最重要的变化。对照一下新旧条文就清楚了:

对比项旧《公司法》(2018修正)第33条现行《公司法》(2023修订)第57条
可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同左,另加“股东名册”
可要求查阅仅“会计账簿”“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委托中介未明确明确可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拒绝的前提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同左,且须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一句话:旧法你只能看汇总账簿,新法你能看到账簿背后的会计凭证。这是写进法律的明文,不是个别法院的发挥。三个判决,都是围着这条新规打的。

案例一(成都):公司说你“有竞争关系”,可举证的是公司

先看规则讲得最清楚的一个。

成都中院(2025)川01民终1201号。一位女股东叶某持有一家工程设计公司43.5%的股权,但据她陈述,入股以来从未参与管理、未分过红,对公司经营两眼一抹黑。她依法发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公司拒绝,理由是:叶某自己控股着另一家设计公司,与本公司构成“竞争关系”,查账目的不正当。

这就引出第一个关键问题:公司说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到底谁来证明?

法院的答案很明确:举证责任在公司。是公司要拿出证据证明股东“居心不良、可能损害公司”,而不是股东自证清白。判断“不正当目的”有个专门标准,即《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法院强调,这里的“实质性竞争”不能宽泛理解: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部分重叠很常见,不能仅凭这个就认定实质竞争。成都这家公司提交了大量招投标记录想证明两家在抢同样的项目,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公司举证不到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账簿和会计凭证,全部支持查阅。

这里要把边界划清:本案“会计凭证可查”“举证责任在公司”是新《公司法》第57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的明文规则;而“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不算实质竞争”是法院在本案的认定尺度,属于近年的裁判倾向,不宜直接当成所有法院的统一公式。

案例一立了两块地基:新法下账簿和凭证都能查;公司想拦,举证的锅在公司,且“竞争关系”得是实打实的实质竞争。

案例二(安阳):章程写“得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能查”,无效

地基铺好,下一个问题来了:要是公司早有防备,在章程里给查账设一堆门槛呢?

安阳中院(2025)豫05民终102号。一家建筑公司,大股东持股59%,五名小股东合计不到一成。这五名小股东要查账,据其陈述,是怀疑大股东把公司的2000万注册资金、花重金升级的建筑资质和配套技术人员,悄悄转到了自己女婿名下的公司,把这家公司掏空了。需要说明,“掏空”是小股东方的指控,并非法院认定的事实,这里只作为查账动机来理解。

公司用两招阻挡。

第一招,搬章程。公司章程规定:查账须经持股50%以上股东同意、通过监事会、再由法院指定机构进行。五名小股东合计不到一成,达不到门槛。法院认定这条章程无效,理由很关键:股东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只要是股东,哪怕持股百分之一,这项权利天生就有,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章程把它改成“过半数股东同意”,等于把权利的开关交到持股59%的大股东一个人手里,构成对法定权利的实质剥夺,《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对此明确不予支持。

第二招,扣帽子。公司说这几个小股东到处举报偷税漏税、控告高管,是来找茬,属于不正当目的。法院也没认:向税务、公安举报是公民权利,也是股东监督权,不能因为股东举报过公司,就反推其查账居心不良。

案例二又加了两条规则:章程不能拿“多数股东同意”当门槛挡查账;股东举报过公司、与公司有矛盾,不等于“不正当目的”。

案例三(银川):你以前在公司干过、还在同行任职、我还报了案,照样不能拦

到这里规则似乎已经够清楚。但还有更难的情形:公司说,你这个股东本来就在公司干过、对账目门儿清,现在来查纯属报复,而且我们已经报案了。

银川中院(2025)宁01民终463号。股东张某持股18%。他们家与公司渊源很深:父亲当过总经理、母亲当过财务总监、本人管过行政,一家三口在公司干了三年。后来全家离职、被排挤。据张某陈述,离职后公司开股东会不通知他,甚至想擅自变更他名下的股权(同样是其单方陈述)。他要求查账。

公司的抗辩很“理直气壮”,三条理由,法院逐条驳回:

第一,“你以前知情,不用再查”。法院说,以前知情不代表现在知情;股东离职、被排挤在外,有权重新了解公司当前经营状况。

第二,“你在竞争企业任职,居心不良”。法院说,仅凭在同类企业任职这一条不够,公司须举证存在实质性竞争且查账会具体损害公司利益,本案公司没拿出来。

第三,“我已就职务侵占报案,应先刑后民”。法院说,那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股东现在行使查账权;若股东取得材料后实施损害公司的行为,公司可另行追究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先让你查,查完乱来再算账,而不是因为担心你乱来就提前不让查。

本案法院还点出一句到位的话(这里转为通俗表述):公司具体怎么经营,只有翻到那一张张原始凭证才看得见;不让中小股东查原始凭证,他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公司在做什么。这正好回到开头——会计凭证这把“利器”,价值就在这里。

三案放一起:同一把“查账利器”,挡不住的三种借口

把三个判决横向摆开,公司常用的拒绝借口和法院的态度就一目了然。

公司的拒绝借口出现案例法院态度
股东开着同行公司、有竞争关系成都 / 银川经营范围重合不够,公司须证明“实质性竞争”+具体损害
章程规定查账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安阳章程无效,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不得实质剥夺
股东举报过公司、告过高管安阳举报是公民权利和股东监督权,不算不正当目的
股东以前在公司干过、早就知情银川以前知情不代表现在知情,离职后有权重新查
已就职务侵占报案,应先刑后民银川不影响查账权;查后若损害公司可另行追责
这三个判决都是2024年底到2025年的二审,方向一致,属于初步稳定的裁判倾向,不是各地法院都已统一的铁律。请把它当成“近年法院在怎么想”,而不是“一定会这么判”。其中“会计凭证可查”“举证责任在公司”“章程不得实质剥夺知情权”有法条明文支撑(第57条、解释四第八、九条),相对确定;“竞争/举报/曾知情不阻却”是个案认定尺度,更需结合证据具体判断。

查账权,是给控股权上的一道闸

讲完三个判决,值得往深一层看:新公司法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把小股东的查账权一路加码到“会计凭证”?

道理得从公司的天然结构说起。公司日常怎么经营、钱怎么花,本来就掌握在大股东和管理层手里;中小股东投了钱,却天然待在信息的黑箱外面,你看不见每一笔采购是真是假、看不见利润到底去了哪、看不见大股东有没有把公司当自己的口袋。三个案子里的股东,要么从未分过红、要么怀疑公司被掏空、要么被排挤出局,说到底都是同一个困境:看不见。

新公司法这一步,表面是加了“会计凭证”四个字,往深了看,它是在给“控股权”装一道闸。它把查阅范围从汇总账簿推到每一张原始单据,又把“你居心不良”的举证责任压给公司,背后是一个很清醒的判断: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信任,不能只靠良心,得靠一项看得见账本的权利。控制权可以集中,信息却不能彻底封闭,这正是查账权真正的分量。所以它从来不是给小股东“找茬”的工具,而是商业世界对控股权的一种制衡。

真到了要查账,盯紧这三样

知道权利在手,还得知道查账到底能帮你看穿什么。说白了,就盯三样。

第一样,看分红:公司年年说不赚钱、不分红,账簿和凭证一摊开,钱到底是真没赚,还是赚了被以各种名目花掉了,一目了然。

第二样,看关联交易:这是会计凭证最值钱的地方。一笔钱账上记着“采购款”,看汇总账簿你只看到一个数;可凭证一翻,收款方是大股东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把公司的利润悄悄搬走,往往就藏在这一张张原始单据里。安阳那几个小股东要查的,正是这个。

第三样,看控制权有没有被滥用:大股东是不是把公司当成了自己的口袋,资金往来、资产处置有没有规矩。这也正是法律之所以让你能查到凭证的本意。

当然,权利要用对方式才接得住:查账要先给公司一份书面请求、写清正当目的(“了解经营和分红”足矣),公司15天不答复或拒收就可以起诉;账多又专业,记得带上会计师、律师一起查;更别因为“你以前在公司干过”“你开着同行公司”这类说辞就打退堂鼓,那些单拎出来都拦不住你。

还有两条边界得心里有数。一是范围不是无限的:查阅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法院会结合你的正当目的来界定,不是把公司所有资料一锅端走。二是查到的材料有保密义务:只能用于了解经营、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不能外泄,更不能拿去用在与公司竞争的地方,否则一旦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另行追究你的赔偿责任。

一个必须知道的动态:规则可能继续细化

最后提醒一个变量。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9月30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股东知情权等内容。但截至2026年6月,这份新解释尚未正式出台,现行依据仍是《公司法》第57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等正式规则落地,相关细节可能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写在最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最实在的一处善意,就是把查账从“看汇总”升级到“看原始单据”,并把“你居心不良”的举证责任,明明白白压给了公司。以前你只能看公司给你的“账本汇总”,现在你能调出每一张原始单据;公司想拦着不让查,得它证明你居心不良,而不是你证明自己清白。这把利器已经在你手里,关键是会不会用。

(本文为作者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的法律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涉及个案请结合完整材料和现行规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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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小股东能查公司的会计凭证吗?

能。2023修订公司法第57条新增: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流水)。旧法只写到会计账簿——新法把查账权升级了。而且公司想拒绝,举证责任在公司。

公司拒绝我查账,怎么说?

公司最常见的五种拒绝借口及法律回应——'你没有实际出资'(登记股东就有查账权)、'你有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会计凭证不能查'(新法第57条已明确能查)、'只能看不能摘抄'(可以查阅摘抄)、不回复(15日内不回复=拒绝,直接起诉)。

查账当天应该带什么、重点看什么?

带笔记本电脑(打字摘抄)+专业会计师(法律允许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重点看三样:关联交易(搜索大股东及其亲属名字)、异常大额转出(索取对应合同)、'备用金''借款''还款'备注的进出(逐笔对应合同和审批单)。

整理者

郭之晞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长期关注公司法裁判规则、股权与投融资问题、政策文本和企业治理资料的公开学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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