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投资人发函要我回购了,听说回购权六个月不用就作废,我是不是拖过去就安全了?”——被触发回购的创始人找到律师,开口大多是这句话。 先说结论:对赌输了,不等于全输。从判决看,被触发回购的创始人手里还有四道防线——拖时间、砍价格、卡程序、切主体…
- 主题板块对赌与投融资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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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发函要我回购了,听说回购权六个月不用就作废,我是不是拖过去就安全了?”——被触发回购的创始人找到律师,开口大多是这句话。
先说结论:对赌输了,不等于全输。从判决看,被触发回购的创始人手里还有四道防线——拖时间、砍价格、卡程序、切主体。四道防线里,三道有真金白银的战果:有投资方因为拖延太久被判退出权消灭,有年化 18.25% 的罚息被法院砍到 1.8%,有目标公司因为没走减资程序而暂时免于付款;第一道(拖时间)目前更多是被法院接受的审查框架,还没有创始人靠它彻底翻盘。每道防线都有失手点,用错了反而输得更难看。
这篇文章把判决库里 12 份对赌回购判决拆开,一道防线一道防线讲:什么时候管用,什么时候失灵。先声明两点:这些都是个案裁判,不同案件的条款和证据差异极大;其中“行权期限”这道防线,目前库内还没有创始人靠它彻底翻盘的判例,我会如实告诉你它的真实成色。
苏州吴江有位创始人张总的经历(一审判决),可以当全文的引子。投资方 500 万增资入股,业绩崩了、上市无望,投资方起诉回购。张总搬出了最高法法答网那条著名的口径,回购权六个月不行使就消灭,满以为能挡住。结果呢?照样被判支付 500 万回购款加年化 10% 溢价。为什么“六个月”没救他?这正是第一道防线的正确打开方式。
防线一·拖时间:“六个月”是真的,但没那么好用
先把规则讲清楚。2024 年最高法在法答网答问里给了一个口径,人话版是:投资协议没约定回购期限的,投资方主张回购要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这个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注意它的层级:这是最高法答疑平台的参考口径,不是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可以采纳,也可能有不同把握。
吴江那个案子里,法院确实采纳了六个月框架,但接着说了三层话,每一层都堵住一个侥幸:
“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若当事人未约定投资方请求回购的期间,亦需对投资方行使该项权利限定合理期间,该期间应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
框架有了。但是往下看。
“不存在一种约定条件首先成就或一种情况首先发生后,因某公司1未依此主张回购而丧失在其他条件成就或其他情况发生时主张回购的权利。”
翻译:协议里约定了八种回购情形的,每种情形单独起算,第一种过期了,第二种成就时照样能告。多轨条件,是“六个月防线”的第一个失手点。
法院还认了投资方“预期违约、提前触发”的打法:约定 2025 年底前上市,双方都确认上不了,投资方 2024 年就起诉,不算超期。这是第二个失手点。
第三个失手点在起算点。无锡有个案子,管委会 3000 万入股约定“三年内原价回购”,创始人抗辩回购权是形成权、过了一年除斥期间。二审法院两条路都不给走:一是把这种定期回购定性为债权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而不是除斥期间;二是退一步说,就算按除斥期间,起算点也从“实际出资满三年”才开始算。约定了固定回购期限的条款,这道防线基本失灵。
那这道防线有没有打赢过的?有一个近似样本。贵阳中院二审的一个案子:小股东 15 万入股,约定“签订一年后有权无条件解除、原价退款”,他入股后继续开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拖了两年多公司不行了才起诉退钱。法院驳回:“一年后可退”不等于一年后任何时候都能退,退出权因超过合理期限而消灭。这是库内唯一一件投资方因拖延而失权的判决。注意,它是小额退出条款,不是典型的机构对赌,参考价值有边界,我把它如实摆在这里。
这道防线的正确用法:不是指望“过了六个月你就没权利了”一句话翻盘,而是逼投资方把每一项回购条件的成就时间、主张时间摆到桌面上,过期的砍掉一轨是一轨,砍掉一轨就少一分筹码。
防线二·砍价格:违约金和罚息,开口就有机会
这道防线的战绩最扎实。宁波江北的一个案子(一审,部分被告缺席),数字反差大到可以背下来:投资方 3000 万对赌三年净利润全部落空,起诉创始人回购,除了本金加年化 12% 溢价,还要按日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加收违约金五百多万。创始人一方提出调减。法院怎么算的?
“该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在扣减《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每年12%的利率后,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利率从每日万分之五调整为年利率1.8%,并在30000000元本金范围内计算给付。”
看懂这个算法:该案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以 LPR 四倍为基准,扣掉回购价里已含的 12% 固定收益,把违约金压了下来。年化 18.25% 的罚息,一纸判决压到 1.8%,而且只在本金范围内计。要说明:这是该案的裁判方法,不是对赌案件的统一计算公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标尺始终是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个案参照什么标准,法院有裁量。汉中中院的另一个案子同理,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调到 LPR 四倍。宿迁还有个案子,投资方学乖了,起诉时自己主动把日万分之六降格为 LPR 四倍,市场已经知道法院的尺子在哪里。
条款写得含糊的,砍得更狠。上海青浦一个案子,认购协议只写“公司管理层将承诺回购”,连义务主体都没写清,承诺的年化 12% 单利直接没兑现,法院只按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加 LPR 酌定利息。对创始人来说,回购条款的每一处含糊,都是防御空间。
但这道防线有一条明确的边界,来自浙江高院的再审判决:业绩补偿不是违约金。判决原文说得很清楚:
“《补充协议》关于业绩补偿的条款,本质上是合同义务所附条件,而非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依法不应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
也就是说,能砍的通常是“逾期付款的罚息”;业绩补偿本体,该案认为原则上不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本案维持既有调整另有具体诉讼经过)。两笔钱分开谈,才谈得动。
防线三·卡程序:减资这道闸,救公司不救人
对赌协议里约定目标公司自己回购的,有一道闸门:公司回购要动自己的资本,通常受减资程序与资本维持规则约束(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公告等流程)。已有判决认定减资程序未完成时公司可暂免给付,但要说清楚,这不是“所有公司回购一律以减资为前置”的明文规则,而是资本维持逻辑在这类案件中的运用,个案还要看请求权基础和合同怎么写。它背后的道理是:公司的钱是全体债权人的担保,不能想抽就抽。
北京昌平的一个案子(一审,部分被告缺席)把这道闸的两面都演全了。投资方 800 万增资后触发回购,全体股东开会决议走减资退出、签了《减资协议》,然后公司拖着不办。投资方起诉,法院认定:公司没履行减资程序,要求公司给付“依据不足”。公司这一头,暂时挡住了。但同一份判决的另一半:大股东公司和实控人胡总因为出过书面承诺,被判按承诺连带支付 800 万加 8% 溢价。闸门挡住了公司,挡不住签过字的人。
广州中院的一个二审把这道闸用到了更极端的场景:实控人把 600 万增资款截留挪用还伪造验资报告,投资人解除协议要求公司和实控人连带退钱。法院照样认定:向公司要钱实质是变相回购,减资未完成,公司免责,只判实控人个人退钱。你看,哪怕实控人恶意到这个程度,资本维持这道闸依然只保公司。
两个边界要记住。其一,宿迁的案子说得直白:协议约定公司和股东都负回购义务的,公司卡在减资,股东照样要掏钱,“公司回购股权与股东回购股权之间是可以独立并存”。其二,广州中院另一个案子划了反向边界:公司不是自己回购、只是给股东的回购义务做连带担保的,不算公司回购股份,减资这套逻辑用不上,公司照样连带。
一句话:减资闸门是公司的防线,不是创始人的防线,想靠它脱身的创始人,先翻翻自己签没签过承诺函。还要跟另一种回购划清界限: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异议股东法定回购请求权,已有判决明确不以减资为前置,那是下一篇要讲的另一个战场,别把两者混为一谈。
防线四·切主体:能切割的是公司担保,切不掉的是枕边人
第四道防线打的是“谁来还”。这里有一正一反两个判决,建议正在融资和已经被追的创始人都看完。
正面的:浙江高院再审那个案子,除了业绩补偿定性,还处理了公司担保问题。目标公司给实控人的对赌义务做担保,签字的就是实控人自己(持股 70.27%)。高院认定:这种担保必须经过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大股东自己给自己签的不算数,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公司只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汉中的案子更进一步,目标公司为创始人回购义务连带担保被认定无效,理由是这会让投资方变相从公司抽回出资。公司担保这一环,创始人方是真的能切下来的。严格说这保护的是公司和债权人,但它实实在在缩小了投资方的追偿池。
反面的,是深圳中院一个让很多企业家后背发凉的二审。法籍创始人对赌失败,其妻子登记为公司董事长、大股东,与丈夫同被法院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在相关投资与担保文件上签过字。被追债时她抗辩:我只是代持、没参与经营、我们已经离婚、我还患病。全部没用。法院认定回购衍生的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判她对一千四百九十余万元连带担责。判决里两句话值得逐字读:
“F某甲在《股权转让协议》提供担保的债务实际上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娟与F某甲共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刘某娟虽主张其并未参与帅某公司的生产经营,但该主张与刘某娟被登记为公司董事长的事实不符,刘某娟提交的与F某甲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对力某公司不具有公示效力。”
在这样的事实组合下(登记职务+被认定实际控制+签字),债务被绑进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代持协议和离婚都切不掉。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个案仍要综合审查,但这份判决的警示足够清楚:家庭资产隔离要在签字之前做,不是在被起诉之后想。
顺带回答一个高频问题:“回购责任以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是什么意思?这是投资协议谈判里对创始人最重要的保护条款之一:把无限的个人债务,锁定在“你手里那些股权值多少钱”的范围内。要如实告诉你:我们判决库里目前没有检索到适用这一限定的判例,最高法在相关答问中讨论过股东回购责任范围的问题,实务口径仍在形成中。它现在的主战场在谈判桌上,不在法庭上。签约时把它写进去,比事后任何防线都值钱。
回购潮里的规则再平衡
跳出个案说说这批判决共同的走向。我给它起个名字,叫退出条款的攻防对价。
对赌回购这套机制,本来是给“信息不对称”定价:投资人看不透公司,就用回购条款兜底。前些年行情好,条款怎么写都没人细看;这两年回购潮起来,条款里每一个字都开始按真金白银结算,纠纷量把裁判规则快速磨细了:行权要有期限、罚息要有上限、公司付款要过减资、担保要过决议。你会发现这四道防线没有一道是凭空发明的,全部来自既有制度:诉讼时效、违约金调减、资本维持、公司担保规则。法院做的事,是把这些老规则重新校准到对赌场景里。
校准的方向也看得出来:既不让投资人把回购变成无限期、无上限的高利贷,也不让创始人把公司当挡箭牌金蝉脱壳。六个月口径压的是投资人的拖延,多轨起算保的是投资人的合理预期;减资闸门保的是债权人,个人承诺连带追的是创始人。规则在两边同时收紧,这是一个市场走向成熟的样子。
我个人的判断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正式稿落地,这四道防线里“行权期限”和“责任范围”两道会最先成文化。对创始人来说,防御的重心会持续前移,从法庭上的抗辩,移到签约时的条款谈判。将来回头看,这一轮回购潮教会创业者的第一课可能就是:签字之前的一个条款,胜过败诉之后的四道防线。
落到动作:收到回购函,先做这三件事
- 把触发和时间线摆出来:逐条核对协议里的回购情形:哪几轨被触发了、各自何时成就、投资方何时第一次主张。过了合理期间的轨道,逐轨抗辩;但别把全部希望押在“六个月”上,它挡得住拖延的投资人,挡不住勤快的;
- 应诉必提调减:罚息违约金的调减要当事人开口法院才处理,开口之外还要举证,实际损失、资金占用、履约情况都摆出来,不能只喊一句“太高了”。记住边界:能砍的通常是罚息,不是业绩补偿本身;
- 盘点签字和家庭暴露面:翻出所有承诺函、担保函,看哪些是公司签的(可能因决议瑕疵不生效)、哪些是你个人签的(基本跑不掉)、哪些有配偶签字或配偶挂着公司职务(尽快隔离,越早越好)。正在谈融资的创始人,加一条:把“以股权价值为限”写进回购条款,那是目前最值钱的一道事前防线。
常见误区
“回购权六个月不用就作废,我拖过去就赢了。” 不是。多轨回购条件逐个起算,还可能被预期违约提前触发;库内还没有创始人靠超期抗辩彻底翻盘的判例。它是筹码,不是免死牌。
“公司没减资,投资人一分钱都拿不到。” 错了一半。公司可以暂时不付,但签了承诺的创始人、约定独立回购义务的股东照样要付。
“离婚了/只是挂名,配偶的债跟我没关系。” 深圳那个案子给出的答案很冷:登记了职务、签过字,就可能被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债务,事后切割极难。
常见问题
「投资人发函要求回购,我第一步该怎么办?」
先别急着在谈判桌上认数字。做三个核对:第一,触发情形是否真的成就,这是上一篇讲触发线时的功课;第二,投资方主张回购距离条件成就已经多久,协议里约定了几种回购情形、各自何时成就,这些是行权期限抗辩的全部弹药;第三,协议里罚息和违约金怎么约的,对照 LPR 水平预估调减空间。三项核完,你手里有几张牌、每张牌几成胜算,才心里有数。这个阶段建议同步整理自己签过的所有承诺函与担保文件,别等对方在诉讼里甩出来才想起。
「对赌失败赔不起,会终身赔偿吗?」
判决给出的图景没有那么绝望。罚息可以请求大幅调减,有判到年化 1.8% 的先例;公司提供的担保可能因决议瑕疵不生效;目标公司未减资的部分可暂免给付。但业绩补偿和回购款本体,通常要认。真正危险的组合是个人无限责任加配偶连带,深圳那个案子里连离婚都没能切割。所以两件事比事后哀叹有用得多:谈判时把“以股权价值为限”写进条款,平时做好家庭成员与公司签字的隔离。至于进入执行阶段后的限高、失信问题,是另一个专题。
「回购条款约定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合法吗?」
约定本身通常有效,但过高的部分,法院可以依你的请求调减。有判决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标准,以 LPR 四倍为基准、扣掉回购价里已含的固定收益来计算,日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被压到年利率 1.8%;也有日千分之一被调到 LPR 四倍的。要注意两点:这是个案参照的方法,不是统一公式,不同法院裁量有差异;而且调减只针对罚息违约金,业绩补偿本体原则上不适用调减规则,别把两笔钱混着谈。
「对赌失败无力回购,公司会不会被拖垮?」
如果回购义务人包括目标公司,公司在未完成减资程序前通常可暂缓给付,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保护的是公司和它的债权人。但创始人的个人回购义务不受这道闸门影响,签过承诺函的股东也一样要付。对还在经营的公司,更现实的风险是纠纷拖垮现金流和团队士气:投资人拿不到钱、创始人无心经营、公司持续失血,三输。所以哪怕进入诉讼,和解与分期方案也始终值得摆在桌上谈。
本文要点
- 法答网口径下,未约定期限的回购权应在合理期间(以不超过六个月为宜)内行使,但多轨回购条件逐个起算、可被预期违约提前触发,库内尚无创始人靠超期抗辩翻盘的判例;
- 回购罚息可依请求调减,有判决参照 LPR 四倍扣减回购价已含固定收益,将年化约 18.25% 调至 1.8%(个案裁判方法,非统一上限);业绩补偿本体原则上不当然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
- 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回购的,公司付款通常受减资程序与资本维持规则约束,已有判决认定未减资的公司可暂免给付;该防线不及于签署承诺的创始人与负独立回购义务的股东,也不同于异议股东法定回购请求权;
- 目标公司为实控人对赌义务提供担保,须经排除其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否则不生效或无效;
- 配偶登记公司职务并在交易文件签字的,回购衍生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事后以代持、离婚抗辩难获支持。
郭之晞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山西太原,专注公司法、股权、投融资并购。
边界与免责:文中判决均为个案裁判,条款措辞、证据与地区口径差异会显著影响结果,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法院都会如此裁判;法答网答问系最高法答疑参考口径而非司法解释;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案例(均已回源原文核验;标注者除外)
法律与司法口径依据:民法典第 585 条(违约金调减);公司法(2023 修订,2024-07-01 施行)第 224 条(减资程序)、第 53 条(禁止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9 条(判决引用);最高法法答网第九批答问(回购权合理期间,参考口径)——法条经本地法规库现行有效版本核验,详见《topic_035_法律依据核验.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