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借出去 200 万,白纸黑字写好“到期不还,80% 的股权归我”,如今股权真的过户过来了,这家公司是不是就是我的了?来咨询的做资金生意的企业家里,常有人这么问,而且问得很笃定:工商登记都变完了,还能有什么悬念?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股权算谁…
- 主题板块股权转让实务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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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 200 万,白纸黑字写好“到期不还,80% 的股权归我”,如今股权真的过户过来了,这家公司是不是就是我的了?来咨询的做资金生意的企业家里,常有人这么问,而且问得很笃定:工商登记都变完了,还能有什么悬念?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股权算谁的,登记不是唯一答案,法院还会穿透看真实意思和实际行权。从判决看,法院掂量的是三样东西——当初的真实意思是入股还是保债;回报结构是无条件保本还是风险触发;这个人有没有真的当过股东。三个秤砣,每一个都有正反两面的判决:有人股权过户多年、登记干干净净,法院照样认定他只是债权人;也有人拿着“固定收益、到期退出”这种看起来像借款的条款,因为去股东会投了几次票,被认定为真股东,2000 万想退都退不出来。
这是名股实债的第二集。上一集讲的是钱进公司,对内对外怎么二分;这一集方向反过来:股权转出来了、登记也变了,法院为什么还说那不是转让。行话叫股权让与担保。跟人借钱,把房产证押给他,是抵押;狠一步,直接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说好还清再过回来,这就是让与担保的意思。房子过户了,未必就是他的;股权,一样。
先声明:本文七件判决均为个案,多数还是单案孤例,各地法院对让与担保的把握存在差异,以下讲的是这批判决展示的裁判思路,不是统一标准。
你以为的“归我”,法院叫它流质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一个二审改判案,情节和开头那个问题几乎一模一样。出资 200 万元占 20% 股权,协议约定分期退还 200 万元股本金,另加一条:到期不退,80% 的股权无偿归资金方。一审按股权转让处理;二审把整笔交易拆开重看:
“上述约定及股权变更登记的履行并非旨在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经营某某公司,而是旨在通过流质的方式保证吴某乙回收本金加固定债权收益的实现,案涉交易的本质为债权融资,即双方之间并非股权转让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拆解的依据有两个:这位出资人图的不是经营分红,而是分期收回本金,约定带“保本”性质;而且他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至于“到期不还、股权归你”那一条,法院援引民法典第 428 条定性为流质条款。这条规则的人话版:还不上钱,押着的财产不能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只能变价后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所以资金方要求把 80% 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请求,被全部驳回。
规模再大十倍,逻辑不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一个二审:9 亿余元委托贷款,60% 的股权作为担保过户登记到基金名下,一挂多年。法院给出了认定框架: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为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核心在于双方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还是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一审归纳的考察因素经二审确认:探寻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股权回购条款,股东是否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本案的“自供状”就写在合同开头:协议明载签约目的是“为保证……委托贷款本息能够按时、足额得到偿还”。结果:原股东被确认为实际股东,持有那 60% 股权。
接盘的人也要看:链条源头是担保,后手全塌
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一个二审,把让与担保的杀伤力延伸到了第三手。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某次股权转让“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前诉的认定要件写得很清楚:
“结合双方具有借款基础法律事实、双方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股权质押合同》)以及转让股权而不支付对价与常理不符的行为,可认定涉案转让行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
之后,拿着股权登记的一方又把股权倒手转给自己的家人,登记链条走得很顺。本案法院认定:第一手转让本来就不能变更股东,后续的转让行为“均已丧失转让的法律基础,为无效股权转让”。对准备受让股权的买方,这是一句重话:登记链条干净,不等于权利来源干净,源头是担保的股权,接过来的可能是一场无效。
顺带补一个“认定强度阶梯”的底端样本: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个一审案,连股权外观都没有,所谓“合作诚意金”约定一年期限、年息 7.5%、期满本息原路返还。法院一句话收束:
“上述约定属于定期收取固定回报的形式,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
固定期限、固定利率、本息返还,这三样凑齐,会显著增加被穿透认定为借贷或者担保的风险,从诚意金到股权过户,这批判决里都有先例。
反转组:投了一次票,两千万退不出来
看到这里,出钱的一方可能想:那我干脆主张自己是债权人,还本付息岂不安稳?反转组的判决告诉你,这条路同样会被“行为”堵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再审案。政策性资金 2000 万元参股一家担保公司,约定固定 6% 收益、三年期满退出、不参与分红,条款结构和典型的名股实债几乎一致,投资方自己也主张这是借贷关系。再审法院翻出了股东会记录:
“某投资公司实际参与某担保公司的经营决策,并行使其股东表决权,包括同意解除多家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同意放弃其他股东持有的某担保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意某担保公司的章程修正案等,此举与某投资公司所持不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观点不符。”
认定:真实股权投资,名股实债的主张不成立。代价立刻显形——既然是真股东,退出就要走公司减资的闸门:
“在某担保公司没有履行减资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对某投资公司要求某担保公司回购股份、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0 万元,因为几次投票,从“到期还本”变成了“减资之前退不出来”。减资这道闸怎么运作,讲对赌防线那篇写过,此处不重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个二审从反方向印证同一逻辑。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 75% 股权系让与担保,但这位登记股东十余年来惯常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实际股东始终无异议。后来实际股东想推翻决议,二审不支持: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其股权的受让人是否能够行使对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关系股权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宜简单认定,而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惯常行使模式、所述表决的内容等综合认定。”
让与担保被确认,不等于登记股东的权利清零;该案中这次表决被认定有效,依据是双方约定、惯常行使模式与表决内容的综合认定,不能推出登记股东当然享有全部表决权,但实际股东长期沉默的代价清晰可见。
还有一条边界要划清:固定收益不等于必然是借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二审纠正了一审的“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定性:政府基金 1000 万元投资,回购义务以未实缴、上市失败等风险事件为触发条件,法院认为这是估值调整的对赌安排,“与借款合同无条件刚性兑付的合同义务不同”,按股权回购处理。同案还有一个细节呼应上一篇:配偶在还款承诺上签字并实际还了部分款项,被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签字的分量,又一个实证。
胜诉窗口:三类人各自的机会在哪
出钱的一方:想按债权人主张还本付息的,机会在“三件套”齐全:固定回报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不参与经营的事实;同时手别伸向股东会。想按股东主张权利的,机会在行权记录:股东会决议、表决签字、经营参与,青海那家就是靠这个被认定真股东(虽然它并不想要这个结果)。
融资转出股权的一方:要回股权的机会,在把“担保”写明、把“经营”留痕:书面写清让与担保性质与清偿后回转安排,保存自己持续经营公司的证据(西安 9 亿案的原股东正是这样赢的);风险在沉默,十几年不主张权利,表决权这类具体权利会被惯常做法固化给对方。
准备接盘股权的一方:机会在尽调:查股权的取得背景(有无借款事实、质押合同、让与担保诉讼),湛江案的后手受让全部无效,就是没有做这层穿透核查。
常见误区
“股权都过户到我名下了,公司就是我的。” 未必。过户可以只是担保的外衣,图保本、不经营的,法院会穿透;“到期不还归我”是流质条款,换不来所有权。
“对方拿固定收益,肯定是名股实债。” 不一定。回报是否以风险事件为触发条件、对方有没有实际行权,都会把定性掰回股权那边;青海案投资方自己主张借贷都没被采纳。
“认定了让与担保,他这些年开的会、投的票就都不算数了。” 判决给出的答案相反:表决权按约定与惯常行使模式综合认定,实际股东长期不吭声的,事后翻不了盘。
写在最后
让与担保这个土办法为什么流行?根子在融资现实:正规担保要么额度不够、要么办不动,把股权先过户给出钱的,成了民间信用的替代品。判决在做的,是给这个灰色工具装上两道校准:一道防出钱的把担保变成吞并:真意优先,流质无效,你不能因为对方还不上钱就白得一家公司;另一道防融资的把担保变成空头:行为固化,装睡失权,你不能签字时叫它担保、行权时又当它不存在。
放大了看,这批判决在重复同一个商业世界的朴素规则:写在合同里的是关系的开头,天天做出来的才是关系的结局。(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名股实债十几年的争议演化到今天,法院越来越少纠结“合同叫什么名字”,越来越多追问“你们实际怎么过日子”。对企业家的启示因此非常具体:登记决定别人怎么看你,行为决定法院怎么认你。想要哪种身份,就把日子过成哪种身份的样子。
最后落三个动作:出钱的,要债就借款合同加质押登记,要股就真实行权留痕,别骑墙;融资的,让与担保白纸黑字写明性质与回转安排,经营证据留好,对越界行权及时异议;接盘的,交易前查清股权的前世,源头是担保的登记链条,再干净也要停下来问一句为什么。
本文要点
- 股权让与担保的认定核心是真实意思表示:为债权提供保障还是让受让方成为股东;综合考察被担保主债权、回购退还条款、股东权利实际行使(西安 2025 年二审确立框架,9 亿元委托贷款案原股东确认实际股东);
- “到期不还、股权归债权人”属流质条款,依民法典第 428 条不能取得股权所有权,只能变价优先受偿(宁夏 2024 年二审驳回 80% 股权变更登记请求);
- 固定期限+固定利率+本息返还的安排会被认定为借贷;但回购义务以风险事件为触发条件的属对赌型股权融资,不同于无条件还本付息(兰州 2024 年二审纠正定性);
- 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是穿透与否的胜负手: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固定收益投资被再审认定为真实股权投资,且未经减资程序不得要求回购返还 2000 万元(青海高院再审);登记股东惯常行权十余年且实际股东无异议的,表决有效(西安 2024 年二审);
- 源头被认定让与担保的股权,后手转让链条可能整体无效,受让股权前应核查取得背景(湛江 2025 年二审)。
边界与免责:文中判决均为个案裁判,让与担保的认定与效果在不同地区、不同证据组合下差异显著,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法院都会如此裁判;咨询场景为类型化表述,案情细节均取自公开判决而非任何真实客户信息;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交易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案例(依据公开裁判文书原文整理)
- 202411_04178(2024)宁02民终973号,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200 万元出资+“到期不还 80% 股权无偿归资金方”认定债权融资+流质担保,变更登记请求被驳;
- 202506_05036(2025)陕01民终59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9 亿余元委托贷款、60% 股权让与担保,原股东确认为实际股东;
- 202506_03367(2025)粤08民终1006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让与担保确认后,后手转让链条整体无效;
- 202506_31649(2025)陕0116民初8233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合作诚意金”固定期限+7.5% 年息+本息返还认定借贷;
- 202506_00802(2023)青民再268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固定 6% 收益但实际行使表决权,认定真实股权投资;未减资不得回购返还 2000 万元;
- 202411_15478(2024)陕01民终7294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让与担保项下登记股东惯常行权十余年,表决有效(在先让与担保认定系最高法院再审生效判决,本文未复述该案);
- 202412_25381(2024)甘01民终7480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条件触发型回购认定对赌型股权融资;配偶签字构成债务加入。
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法院怎么认定?
西安 9 亿案给出的框架最完整:核心看真实意思表示是让对方当股东还是为债权提供保障,综合考察有无被担保的主债权、有无回购或退还条款、谁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合同里“为保证借款本息偿还”这类目的条款、分期退还本金的保本安排、不参与经营的事实,都是穿透方向的证据。个案认定差异较大,四要件不是机械打分表。
到期不还钱,股权直接归我”,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在宁夏案这种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预先约定“到期不还股权归债权人”的结构里,法院按流质规则处理。民法典第 428 条规定,质权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其所有,只能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宁夏案里资金方据此要求变更 80% 股权登记,被驳回。对出借人,正确的姿势是办正规的股权质押登记,到期不还走变价优先受偿,而不是指望股权“自动归我”。
股权让与担保期间,登记在外的股东能行使表决权吗?
判决的口径是综合认定:看双方约定、惯常行使模式和表决内容。西安表决权案里,登记股东惯常行权十余年且实际股东无异议,表决被认定有效。对实际股东的提示很直接:要么在协议里明确股东权利怎么行使,要么对越界行权及时书面异议,别用沉默投票。
让与担保的股权又被转卖了,买的人能取得吗?
湛江案的答案是整条后手转让链无效:源头转让本就不能变更股东,后续受让丧失基础。该案未支持后手受让人,至于其他情形下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个案证据差异很大,本文不下一般结论。买方能做的是把功课做在前面:核查转让方取得股权的原因关系,发现借款、质押、回购的痕迹就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