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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务

围绕“股权转让实务”的公开文章与结构化问答合集,共 11 篇文章、33 条问答,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或官方法规原文整理。

本主题文章11 篇

债权人撤销权:欠债后零元转让股权何时会被撤销
公司法裁判观察

债权人撤销权:欠债后零元转让股权何时会被撤销

一份股权转让的个税申报资料载明:现金 0,实物 0。一个半月前,一审法院刚刚判决转让人返还 410 万元。这样的零元转让,债权人能不能请法院撤销,把股权拿回来执行?反过来,零元转让是不是一律会被撤销?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 1. 债务人无偿…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实务
股权转让后,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公司法裁判观察

股权转让后,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怎么办

股权转让协议签了,价款也谈妥了,可公司迟迟不改股东名册、不去市场监管部门办变更登记。有的公司说原股东出资没缴足,补齐了再办,有的干脆不回话。卖出去的人名字还挂着,买进来的人进不了门。这种局面,能不能靠起诉解决?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实务
股权转让给外人,还要不要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裁判观察

股权转让给外人,还要不要其他股东同意

你打算把手里的股权转给公司外面的人。翻出那份用了十年的股权转让流程,第一步写着:书面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取得过半数同意。 法律上这一步已经取消了。但先别急着照着新规矩办:你自己的章程里,可能还留着它。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2024 年 7 月…

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实务
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过户到我名下了,公司到底算谁的
公司法裁判观察

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过户到我名下了,公司到底算谁的

借出去 200 万,白纸黑字写好“到期不还,80% 的股权归我”,如今股权真的过户过来了,这家公司是不是就是我的了?来咨询的做资金生意的企业家里,常有人这么问,而且问得很笃定:工商登记都变完了,还能有什么悬念?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股权算谁…

公司担保股权转让实务
股权转让款:公司盖章担保、真金白银代付,为什么都救不了你
公司法裁判观察

股权转让款:公司盖章担保、真金白银代付,为什么都救不了你

“让公司做担保,公章一盖,我还怕他不付钱?”股权转让的谈判桌上,出让方最常想到的增信方案,往往是拉目标公司兜底。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这个方案在下面这几份判决里,一次都没走通。公司为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公司实际代付几笔、约定用公司的货款抵付…

股权转让公司担保公章管理股权转让实务
股权转让个税:先完税才给变更登记,签约前必须算清的五笔账
税务实务

股权转让个税:先完税才给变更登记,签约前必须算清的五笔账

「郭律师,我去办股权变更,市场监管的窗口让我先去税务局把个税缴了,拿着完税凭证再来。这是什么时候的规定?」 做企业顾问这些年,这个问题隔三差五就会出现一次。问的人往往还带着点委屈:转让协议都签了,价款都付了,卡在最后一步。 先纠正一个流传很…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股权转让实务
未实缴股权转让:卖了股权,出资的债跟不跟你走
公司法裁判观察

未实缴股权转让:卖了股权,出资的债跟不跟你走

“公司不想干了,认缴的注册资本一直没实缴,把股权 0 元转出去,工商一变更,是不是就上岸了?”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家,不止一个人问过类似的问题。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认缴没实缴的股权,可以卖,0 元卖本身也不违法;但出资这笔债跟不跟你走,要看…

实缴出资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认缴出资
分期付股权款,欠一期能不能要我全部付清?宿迁、武汉两个法院给了同一个方向:可能,但各有要件
公司法裁判观察

分期付股权款,欠一期能不能要我全部付清?宿迁、武汉两个法院给了同一个方向:可能,但各有要件

买股权、或者公司回购股权,大额款项约定分几年付清,听上去“分期=慢慢还、催一期付一期”。可这两份2024年的判决说明:违约到一定程度,你可能丧失期限利益,被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合同写了加速条款就按约定来;就算没写,法院也可能参照《民法…

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实务
历史文章归档

股权转让的税务雷区——0元转让为什么可能被税务局核定征收

税务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两把刀'——砍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就核定)和查股权原值(没有凭证原值就是0)。本文覆盖六种股权原值认定情形(完全实缴/完全未缴/部分实缴/二手股东/0元接盘再转让/代持还原),以及税务局启动核定征收的四种触发信号。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股权代持实缴出资
历史文章归档

已经不是股东了,凭什么还要还钱?——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出资期限到期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与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通过一个50万货款追偿引爆2900万风险敞口的真实案例,逐层拆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本质区别、股权转让前的三道自查防线、以及转让后的持续风险监控。

股东出资责任连带责任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实务

本主题常见问题33 条

分期付的股权款,欠一期能被要求全部付清吗?

分两种情况。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写了'任一期逾期超30天,剩余全部到期'就能加速。合同没约定的只能走民法典第634条——欠付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才能加速。约定加速比法定加速快得多。

卖方怎么保护自己?分期能加什么保障?

三条——约定加速条款(写明逾期天数、是否需要催告、是否设金额门槛)、违约金(逾期每日万分之五+超60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最关键的一条:股权质押反担保——付清全款前买方不得将股权转让或再次质押给任何人。

合同没写加速条款,对方就拿我没办法吗?

不是。武汉 (2024)鄂0111民初11589号案的回购协议一个字没写加速,法院参照《民法典》第634条:到期未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可以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未到期部分一并加速。但参照适用有门槛、有裁量——看的是"到期未付"够不够五分之一,不能把未到期的算进来凑数;也不是晚一天、欠一点点就一定全部加速,两案都是严重违约才被"提前结账"。所以无论付钱还是收钱的一方,都别把"协议没写"当护身符或漏洞。

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以 0 元转让吗?

可以转,0 元本身不违法,股东之间的分家、代持还原、净资产为负时的交易,都常见 0 元过户,法院也认可这些正常商业解释。但要分清转让时点对应的后果:2024 年 7 月之后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等出资期限到了、受让人没足额缴,你就要在未缴范围内兜底,这跟你几元钱转让没有关系;2024 年 7 月之前的转让,0 元对价本身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如果叠加公司当时已有债务、受让人明显没有出资能力这两样,被认定恶意担责的概率就很高了。所以关键不是能不能 0 元转,而是转让的时点和对象经不经得起审查。

转让股东是否还负有出资义务?

分三段说。第一段,2024 年 7 月之后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缴资义务归受让人,等期限届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你对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直接追索通常还要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些条件。第二段,新法之前转让的:按原公司法的精神看恶意,昆明、潍坊都有查无恶意判原股东免责的二审判决;反过来,公司有债时 0 元甩给没能力的人,徐州、克拉玛依的判决都认定了恶意。第三段,出资已经到期没缴才转让的:现行法直接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不知情的受让人才能免,这一段新旧法都没有余地。对号入座,先弄清自己在哪一段。

受让未实缴的股权有什么风险?

风险分两层。明面上的一层:你接手的不只是股权,还有缴资义务,未届期的股权到期要你缴,公司还不上债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主张加速到期,你首当其冲。隐蔽的一层更疼:前手拍胸脯说“已经实缴了”,如果经不起银行流水的检验,你付了真金白银的对价,还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再赔一遍——郑州那个判决里,买家付了 510 万对价,又背上 510 万的责任上限,就因为年报里“已实缴五千一百万”和“实缴时间 2050 年”自相矛盾。所以付款之前做三查:历年年报与章程有没有前后矛盾、实缴的资金有没有真进公司账户(要流水不要口头)、公司有没有涉诉和被执行记录。三查的成本,比起 510 万,可以忽略不计。

公司欠我钱,原股东把股权卖了,我还能追他吗?

分情况,而且你这一侧的功课不轻。转让发生在 2024 年 7 月之后的:按 88 条第 1 款追,出资期限届至、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未缴部分兜底,通常还要证明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转让发生在此之前的:你要证明他转让时知晓债务、存在逃债恶意,0 元转给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人是判决里最有力的证据组合,光有“他转让了”这个事实远远不够。程序上也有硬门槛:先把你自己的案子执行到终本,而且裁定要载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武汉有个判决明确,只拿别人案件的终本记录来凑数,连现任股东都追不到。先固定执行程序的证据,再发起追加或另诉,顺序别颠倒。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法院怎么认定?

西安 9 亿案给出的框架最完整:核心看真实意思表示是让对方当股东还是为债权提供保障,综合考察有无被担保的主债权、有无回购或退还条款、谁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合同里“为保证借款本息偿还”这类目的条款、分期退还本金的保本安排、不参与经营的事实,都是穿透方向的证据。个案认定差异较大,四要件不是机械打分表。

到期不还钱,股权直接归我”,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在宁夏案这种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预先约定“到期不还股权归债权人”的结构里,法院按流质规则处理。民法典第 428 条规定,质权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其所有,只能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宁夏案里资金方据此要求变更 80% 股权登记,被驳回。对出借人,正确的姿势是办正规的股权质押登记,到期不还走变价优先受偿,而不是指望股权“自动归我”。

股权让与担保期间,登记在外的股东能行使表决权吗?

判决的口径是综合认定:看双方约定、惯常行使模式和表决内容。西安表决权案里,登记股东惯常行权十余年且实际股东无异议,表决被认定有效。对实际股东的提示很直接:要么在协议里明确股东权利怎么行使,要么对越界行权及时书面异议,别用沉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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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企业税务合规和商事争议预防。

执业证号:11401201711122642(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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