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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商事风险

围绕“合同与商事风险”的公开文章与结构化问答合集,共 4 篇文章、13 条问答,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或官方法规原文整理。

本主题文章4 篇

增值税法落地:税率一档没动,企业为什么还要改合同
税务实务

增值税法落地:税率一档没动,企业为什么还要改合同

「郭律师,听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了,我们合同里的价税条款,要不要跟着改?」 做企业顾问这些年,每逢税制变动,问得最多的永远是这句。今年问的人格外多,因为这次的变动不是打补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它的实施条例 2026 年 1 月 1…

税务风险合同与商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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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防比治更难也更重要

扁鹊说:我大哥医术最高,只因治病于发作之前,百姓不知有病,故终身默默无闻。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同理——防比治更难也更重要。本文以真实纠纷大数据揭示合同是企业纠纷的主要来源,系统梳理合同签订前、履行中、争议发生后的全流程防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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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门人到被告人——金融律师的执业风险与责任边界

锦天城律所收了10万律师费,最终被判承担3594万连带赔偿。会计师没有参与造假,只是'没认真看'——被判刑一年半。本文以五洋债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为核心,拆解金融交易中律师'看门人'责任的边界:法院说'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而你签在文件上的名字,代表你已经做了核查。

连带责任合同与商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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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舆情危机的法律应对——罗永浩VS西贝的千万级公关教训

罗永浩一条微博吐槽西贝'43元炒鸡蛋',西贝创始人第二天回应'要起诉'——结果90%网友支持罗永浩。从律师角度拆解这场价值千万的公关灾难:西贝犯了哪三个致命错误?企业遇到舆情危机时,为什么法律手段应该是最后选择而非第一反应?附六步危机应对实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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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常见问题13 条

增值税法施行后税率变了吗?

三档税率 13%、9%、6% 维持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 3% 并写入法律。

什么时候会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增值税法第九条的小规模标准)即应办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自超标当期 1 日生效;逾期不办的,时限届满 5 个工作日后直接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总局 2026 年第 2 号公告)。建议设 450 万元预警线提前规划。

老合同引用暂行条例的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本身效力不受影响,但依据已废止,续签或新签时应更新为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并同步核混合销售与价税条款。

留抵税额现在怎么处理?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给了两个法定选项: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国务院规定申请退还,企业可按资金安排选择。

企业遇到消费者公开批评,能起诉吗?

法律上有权起诉,但需要极度谨慎。起诉的正当性取决于:对方是否在陈述事实(而非表达观点)、是否存在明显造谣诽谤、是否已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如果是消费者对价格/品质的主观评价("太贵了""不值"),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起诉不仅胜诉率低,更可能引发舆论反噬——公众会将起诉解读为"大企业欺负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要求餐饮企业标注"预制菜"?

目前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预制菜必须标注。现行规定将中央厨房配送的菜与"预制菜"做了区分。但法律空白不等于商业安全——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透明度,法规也在快速演进。建议企业主动披露菜品制作流程和原料来源,在合规基础上建立消费者信任。透明度本身正在成为新的竞争力。

舆情危机中,法律部门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不是"第一反应者",而是"风险控制者"。法律部门应在舆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三件事:评估对方的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或造谣(法律底线);审查企业自身的合规情况(有没有把柄);为公关决策提供法律边界建议(哪些话可以说、哪些不能说)。法律手段永远是最后选项——先用透明度和诚意解决问题,只有对方在造谣且协商无效时,才考虑法律维权。

律师出了法律意见书但项目爆雷了,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关键在于是否"勤勉尽责"。法院的审查标准不是你有没有主动造假,而是你做了多少独立核查。五洋债案的判决逻辑是:律师不能只依赖客户提供的材料——对于可能涉及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应当给予了"关注和提示"。如果律师只是形式上翻了材料就签字,法院可能认定"未勤勉尽职"。收费低不是免责理由。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的入罪门槛是什么?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19号)确立的标准:违反执业准则、对资料真实性未作审核即签名确认、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严重失实,即构成此罪。核心不在于是否"主动参与造假",而在于是否"履行了基本的核查义务"。"懒得看"= 严重不负责任 = 可以入罪。会计师马某只是出借资质、没去现场、没审核底稿——被判一年半。这个标准同样适用于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如何降低金融法律服务中的执业风险?

三条底线:①独立核查——不要只依赖客户提供的材料,对重大事项(合格投资者认定、资产权属、重大诉讼、关联交易)做独立第三方核验;②留底——每一项核查的判断依据、数据来源、底稿材料都要存档,能经得起日后复盘;③不挂名——绝不出借执业资质,绝不在自己没有亲自审查过的文件上签字。马某案的核心教训:签字=责任,挂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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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企业税务合规和商事争议预防。

执业证号:11401201711122642(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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