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7个真实判决里,企业赢和输的那条线
结论先放在前面: 试用期辞人被判“违法解除、按2N赔偿”,几乎都不是因为“不该辞”,而是栽在四个地方——录用条件没事先明确告知(招聘信息≠录用条件)、考核拿不出客观可量化的证据、考核内容对不上本岗或解除理由本身违法、拿单项未达充当全面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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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劳动用工合规”的公开文章与结构化问答合集,共 13 篇文章、68 条问答,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或官方法规原文整理。
结论先放在前面: 试用期辞人被判“违法解除、按2N赔偿”,几乎都不是因为“不该辞”,而是栽在四个地方——录用条件没事先明确告知(招聘信息≠录用条件)、考核拿不出客观可量化的证据、考核内容对不上本岗或解除理由本身违法、拿单项未达充当全面不符合…
一位副场长月薪一万三千五,被一纸通知调成月薪七千二的技术员、还跨了市,法院判企业赔十七万多。同样一件事,另一家公司把内勤调到质检部、工资一分没降,员工拒不到岗被解除,告到二审,法院驳回员工全部诉求、企业完胜。差别在哪?就在“调得合不合规”这…
结论先放在前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这是企业最常用、也最容易翻车的辞退理由。我梳理了近四个月的判决,一个共同现象是:企业以“不能胜任”解除,几乎全线败诉,这批判决里没有一…
很多企业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当成开人的“尚方宝剑”。可在司法实践里,明明员工违纪在先、公司却被判违法解除、按“2N”赔钱的案子,比想象中多得多。 核心规律一句话:以“严重违…
先把结论摆在最前面,方便企业管理者快速取用: 第一,员工书面承诺放弃社保,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认定为无效。它不能免除企业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也挡不住员工日后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 第二,现行规则要按最高人民法…
很多企业把员工手册当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万能依据”,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据规章制度解除却被判违法的案例,远比想象中多。 核心规律只有一句话:规章制度要成为合法的解除依据,必须同时满足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内容合法三个要件,并且劳动…
结论先放在前面: 工伤待遇当初是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的,过一两年却被人社局认定“违规领取”,要求退还、甚至按骗取金额退一罚二到五倍——这种情形,企业最该分清的一件事是:“违规领取”不等于“骗保”。骗保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要…
结论先放在前面: 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反过来主张经济补偿,企业输赢的关键不在“到底欠没欠”这个直觉问题上,而在三件事——发薪是否做到了及时足额、降薪调薪有没有走民主程序、以及最要命的一点:企业能不能拿出“已经足…
结论先放在前面: 没签(或晚签)书面劳动合同要付二倍工资差额,这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定死的。但它不是无底洞,也不是一告就赔。三件事决定结果——第一,它有边界:用工满一个月起算、满一年封顶,最多赔11个月;第二,企业想免责,靠的是“员工拒签/…
结论先放在前面: 企业辞退员工被判"违法解除、按2N赔偿",几乎不是因为"不该辞",而是栽在三个地方——解除事由不落制度条款、法定程序留了瑕疵、举证责任扛不起来。下面用7个真实判决(5个违法解除、2个合法解除)正反对照,把这条边界讲清楚,并…
薪资结构设计本身是合法的管理工具,但有三条法律红线绝对不能碰:不能用来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不能用来降低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把法定劳动报酬纳入绩效考评。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一个员工仲裁→15万赔偿)拆解三条红线的法律后果。
真正让企业输得一塌糊涂的,从来不是员工——是企业自己。制度太弱、证据太少、流程太乱。本文拆解六种合法辞退方式及其各自的法律要件,分析企业败诉的唯一原因(无制度/无证据/无流程),提出制度化、证据化、流程化的三合一合规路径。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任何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均无效。不缴社保不是省钱,是赊账——利滚利的赊账迟早爆雷。本文从工伤赔偿账、经济补偿账、金税四期稽查账三笔账算起,结合真实顾问单位教训,提出企业在合规底线之上的合理优化路径。
不建议。"不能胜任"要先培训或调岗,再考核仍不合格才能解除,还要走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付代通知金的程序。直接辞,大概率被判2N(案例1、案例2)。
可以——但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来替代30天预告期,二选一。只口头通知又不付代通知金,就是程序瑕疵(案例2)。
要看调岗本身合不合法。制度里有没有授权单方调岗?有没有书面协商一致?调岗不合法,后面的"旷工"全盘不成立(案例3)。
要看能不能证明"对应制度条款+严重程度+实际损失",最好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案例6的"确认无误"是范本)。光有截图、又证明不了严重性和损失,风险很大(案例4)。
很难。如果公司知情后不澄清、不通知员工回来上班,会被认定知情同意。要事先明确并公示谁有辞退权限,发现越权立即书面澄清(案例5)。
看案例6、案例7的正面做法:制度条款清晰且经员工签收→违纪有本人签字确认或逐次书面警告并留证→达到"严重"程度→解除通知逐项写明事由和制度依据。"制度+签收+逐次警告+完整送达"形成闭环,才站得住。
是的,大概率要。承诺书在多数口径下无效,不能免除企业责任。北京大兴案中员工签了承诺、还自己在外参保,公司照样被判付经济补偿和全部工伤待遇。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施行后,这一结论更加确定。
不建议。那类判决要么早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施行、用的是已被纠正的旧口径,要么是因为企业握有“员工主动辞职、非以社保为由解除”的证据。第十九条施行后,“未依法缴社保被迫解除可主张经济补偿”已是现行规则。能控的是证据,不能控的是把过时判例当护身符——所以最稳的还是依法足额缴。
关键看你有没有留痕。你要书面告知员工、催他中断个人参保,并保存社保系统增员失败的截图、催办记录。有这些证据,才说得清是客观无法办理;没有,就是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拿到他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江苏徐州案企业就是靠这套文件切断了“被迫解除”的因果链。注意:这套证据要真实反映“员工主动”,不能和一张放弃承诺书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