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个独、一人公司、有限公司:交税差在哪,到底怎么选
「郭律师,我要创业了,人家跟我说注册个体户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是不是选个体户最省?」 这是创业类咨询里的经典开场。我的回答通常让提问的人愣一下:个体户不缴企业所得税,是真的;但「不缴企业所得税」和「交得少」,是两回事。有人用个体户比用公司多缴…
Topic
围绕“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的公开文章与结构化问答合集,共 10 篇文章、32 条问答,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或官方法规原文整理。
「郭律师,我要创业了,人家跟我说注册个体户不用交企业所得税,是不是选个体户最省?」 这是创业类咨询里的经典开场。我的回答通常让提问的人愣一下:个体户不缴企业所得税,是真的;但「不缴企业所得税」和「交得少」,是两回事。有人用个体户比用公司多缴…
本文结论先放在最前面:你自愿把名字借出去、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哪怕一分钱没出、从不参与经营),当公司出资不到位、欠债还不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你这个登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你不能用"我只是挂名"来对抗。你能做的,是承担之后向实…
股权转让时约定“这笔转让款不用买方自己掏,由目标公司出钱、或者用公司的货款慢慢抵”。听上去双方自愿、还省现金,可法院认定这个付款约定无效,因为它构成抽逃出资。更扎心的是:无效的只是“这么付钱”,股权转让本身有效,你照样得自己把钱付清,搞不好…
高校老师用专利创业,首先要回答的终极问题:这个专利到底算学校的还是自己的?本文从职务发明vs个人发明的认定标准出发,拆解三种合规出资路径(学校入股/产权分割/横向课题出资),附山西省70%转化收益返还政策和综改区绿色通道实操。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是举证责任倒置——股东必须自己证明清白。本文从债权人追偿和股东自保两个角度,拆解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与三堵防火墙。
新公司法下有限公司最晚2032年6月30日、股份公司2027年6月30日必须完成实缴。工商与法院对实缴的认定标准有何不同?没有备注'投资款'的资金如何补救?附现金实缴四步标准流程与债转股实操方案。
很多企业家把公司当防火墙。但如果你的公司只有你一个股东,这堵墙可能是纸糊的。更麻烦的是,要证明这堵墙真实存在的人,恰恰是你自己。 注册了公司,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出了事让公司扛——这个认知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的,有限责任正是公司法最重要的…
注册公司时大笔一挥认缴500万、出资期限填到2050年,心想“反正几十年后的事”。可一旦公司还不起到期债务,债权人能直接要求你这个还没到期的股东提前缴出资、替公司还债。这不是吓唬,是2023年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写进法律的规则,2024、20…
北京,一个股东把公司三十五万转进自己口袋。法院判:全还。 新疆,一个法定代表人把公司五十多万转给自己和家属。法院判:还五十二万。 云南,一个股东公司从账户划走二十万"开发费"。法院判:一分不赔。 同样是公司账户里的钱被人转走了。差别在哪?…
二零零三年,北京。一家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两千万,两个股东各出一千零二十万和九百八十万。四月二十二日,钱从验资账户进入公司账户。四月二十三日,九张支票开出去——两百四十万转给一家眼镜店,四百四十万转给一家复印部,两百万转给一家洗浴中心,剩下的…
证明'公司的钱不是你的钱'。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在你身上——普通公司是债权人证明你混同,一人公司是你自己证明没混同。法院审查四个标准: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
不完全是。挂名代持会制造新的纠纷,而且法院可能穿透认定实质一人公司。真实出资+真实参与才有效。引一个真实的第二股东,比挂在亲戚名下安全得多。
每年做一次财产独立自证: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完全隔离、每笔股东取款有对应的分红决议或借款合同、每年做审计报告、每年出具一份《财产独立自证声明》自己签字存档。
能。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个条件——公司有到期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已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本。终本裁定一到手,你的认缴期限就不再是护身符。
对。名义股东对债权人不免责。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工商登记的股东身份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债权人信赖这个登记与公司交易,名义股东不得以'不是实际出资人'对抗债权人。挂名不是免死金牌。
不能。新疆一个案例:公司开股东会出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二审法院撤销——因为把出资期限提前等于修改章程,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这位股东根本没参会。公司不能靠一纸内部决议逼你提前出资,必须走法定路径。
不能。约定'公司代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条款无效——这等于用公司资产替股东个人买单,构成抽逃出资或违法分配。但股权转让本身不因付款条款无效而无效——买方的付款义务一分不跑。
三条合法路径——买方自付(用自有资金支付,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承担)、分期付款+股权质押(买方分期、将买到的股权质押给卖方做担保)、买方融资(买方从第三方借款,不以公司资产做担保)。
恰恰相反。武汉 (2024)鄂01民终14097号、徐州 (2024)苏03民终5709号两案口径一致:无效的只是"由公司付钱"这个付款条款,股权转让协议其余部分真实合法、继续有效,买方仍须用自己的钱把转让款付齐,武汉案还外加违约金——想省的钱一分没省。要说准的是:这是两个不同省中院判决呈现的同一方向,还不是全国统一定论,但这类安排的败诉风险已经明确。
没有合法依据就必须还。法院只问三个问题——钱从公司账户出去了吗、出去有什么依据(合同/决议/审批单/发票)、依据站得住吗。三个问题有一个答不上来,可能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