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

公司决议与公司治理

围绕“公司决议与公司治理”的公开文章与结构化问答合集,共 2 篇文章、8 条问答,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或官方法规原文整理。

本主题文章2 篇

公司开了股东会、做了决议、工商都变更完了——对不起,法院说重新来
公司法裁判观察

公司开了股东会、做了决议、工商都变更完了——对不起,法院说重新来

你也许觉得,股东会投票,过半了不就通过了吗? 这句话对了一半。过半没错,错的是「只要过半就行」。 我翻了五个省中院的二审判决,五家公司,都是开了会、投了票、拿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然后都被法院推翻了。工商变更登记,撤回来。新董事长上任,退回去…

股东会决议公司决议效力董监高责任公司决议与公司治理
背着我开的会、出的决议能不能告掉?决议被推翻的三条路:不成立、可撤销、无效,门槛完全不同
公司法裁判观察

背着我开的会、出的决议能不能告掉?决议被推翻的三条路:不成立、可撤销、无效,门槛完全不同

你根本没去开会,工商档案里却冒出一份股东会决议,把你的股权稀释了、甚至让登记上显示你退出了,签字栏还有你“亲笔签名”,可那字不是你写的。这种决议算不算数?能不能告掉?答案是:要看你卡在哪一关。没开会、假签字,叫“不成立”,没有时限、随时能告…

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会决议公司决议与公司治理

本主题常见问题8 条

背着我开的会、出的决议,能不能告掉?

看你卡在哪一关。根本没开会、签字是假的,属于决议"不成立"(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不受 60 天撤销期间限制,事隔多年仍可主张;会开了但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有瑕疵,属于"可撤销"(第二十六条),只有 60 天除斥期间,未被通知的股东从知道之日起算、最长一年;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第二十五条)。搞混了就会错过维权时点。

主张决议不成立,举证责任在谁?

在主张决议有效的一方(通常是公司)。北京 (2025)京01民终4429号案:法院询问"如何通知、有无会议记录、是否本人签字",公司均无法说明;股东一方有笔迹鉴定证明签名非本人书写,决议被认定不成立。法院还点破:"未召开会议"是不成立的事由,不是可撤销的事由,公司不能把"根本没开会"说成"开会小瑕疵"来把对方拖进 60 天撤销期。

为什么同一家公司的四份决议,两份被打掉、两份推不翻?

新疆 (2024)新01民终7638号案:被打掉的两份是真没开会、签字经鉴定非本人书写,要件缺失;推不翻的两份有真实的表决主体、真实签字、达到了法定及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差别不在谁嗓门大,在决议缺没缺成立要件。实际控制人个人意志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该开的会、该走的表决一样不能省。

股东和公司各自该注意什么?

股东端:先认清卡在哪一关——没开会、假签字走"不成立",不慌;只是程序瑕疵走"可撤销",60 天内必须起诉,最怕"再等等看"。公司端:想让决议稳,就老实通知、开会、表决、让本人签字留痕;轻微瑕疵不影响结果的法院不撤,但"没开会"的把柄一抓一个准。

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了,为什么还会被法院撤销?

因为"过半"只是其中一道关。五个省中院的二审判决显示,公司法在决议程序上实际设了四道闸门:通知名单(章程写了谁,一个不能少,包括监事)、通知内容(不能只有标题,金额、范围、方案文本要给全)、投票权重(每一票背后的出资比例必须确定)、表决门槛(章程自己定的通过比例必须迈过去,写了百分之百,百分之五十一就不够)。漏了任何一道,过了半数也没用。

没通知监事或"不管事"的股东,算轻微瑕疵吗?

不算。湖北 (2024)鄂01民终17286号案:三名监事未获通知,公司辩称监事早已离职、又没有表决权,法院认定只要没有正式程序免职,法律上他们就还是监事,没通知就是程序违法。江苏 (2025)苏03民终2699号案:被免职的 20% 股东未获任何通知,公司称其未出资、不参与经营,法院只问一句"证据呢"——工商登记上他就是股东,依法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撤销决议的时限是多久?过了怎么办?

六十天,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过期原则上不能再翻——程序再烂也推不翻了。另外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瑕疵确实轻微、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法院不支持撤销;但"轻微"不是当事人自己定义的,本文四道闸门里的瑕疵,法院都没有认定为轻微。

开会前应该怎么自查这四道闸门?

四步:第一,对着章程和股东名册列全通知名单(股东、董事、监事),发完通知留好送达记录;第二,议题附具体方案——金额、范围、文本草案,逐项拆开写,不打包;第三,确认各股东出资比例没有未了结的确权或代持争议,确认章程要求的通过比例是多少;第四,会议记录每人签名,决议文本与通知议题对得上,送达记录集中保存。

查看该主题全部问答

其他主题

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企业税务合规和商事争议预防。

执业证号:11401201711122642(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

本站内容为公开资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知识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查看个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