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我做生意收了对方一份担保函,对方公司的公章盖得清清楚楚,这下这笔货款算是稳了吧?”这是很多企业家收担保时的第一反应。 先给一个让人意外的结论:盖了章,不一定稳。公司里到底谁说了算、谁签的字算数,很多人以为看头衔——董事长最大、法定代表人管…
- 主题板块公司决议与公司治理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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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生意收了对方一份担保函,对方公司的公章盖得清清楚楚,这下这笔货款算是稳了吧?”这是很多企业家收担保时的第一反应。
先给一个让人意外的结论:盖了章,不一定稳。公司里到底谁说了算、谁签的字算数,很多人以为看头衔——董事长最大、法定代表人管签字。但真正决定一份合同、一份担保认不认账的,不是头衔,是两条线:权力来源(有没有决议)和对外表象(盖没盖公司的章)。这一篇用五份判决把两条线讲透,先声明:越权到底认不认账很依赖个案有没有决议、相对人有没有审查等证据,各地把握有差异,不能一刀切成“越权都有效”或“没决议都无效”。
第一条线:公司担保,分水岭是决议
先立规矩。公司法第 15 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能拍板的事。这条规矩,让同样一份“盖了章的担保”,可能有两种相反的结局。
认账的一面(安徽驾校案,二审)。一家驾校给关联公司贷款做反担保,事后反悔,主张“法定代表人越权、股东会纪要上有个签名是伪造的、担保应无效”。法院不认,因为收担保的债权人当时收了驾校的股东会纪要,签名人与股东名册一致:
“某2公司提交了《股东会纪要》《承诺函》等,由股东会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决议形式,《股东会纪要》上签名人员与某1驾校的股东一致,应当认定某2公司进行了合理审查……应当认定某2公司为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某1驾校发生效力。”
关键在于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到哪为止,判决说得很清楚:
“债权人只要审查股东会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尽到了审查义务……至于决议上签字是否为股东本人签字,属于实质审查的范畴,债权人并无审查义务,也无审查能力。”
给担保方的提醒:别指望事后拿“签名是假的”“程序有瑕疵”翻掉担保,只要对方拿到了形式齐全的决议,公司照样担全责。
不认账的一面(广州保证函案,二审)。一家公司出保证函,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都是别人代盖、没有任何决议,收担保的债权人也没核查决议。法院认定担保因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而无效,但无效不等于一分不赔:
“某甲公司未要求某某公司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而某某公司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加盖公章提供担保……故双方对担保行为无效均存在过错……某某公司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的加强版(新疆案)。一审认为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该推定债权人善意、担保全额有效;二审直接纠正:
“而新疆某甲公司亦有审核新疆某公司所提供担保是否有效的注意义务,但其并未审核。且新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代表公司在《支付担保协议》上签字,该《支付担保协议》对于新疆某公司而言应为无效……新疆某公司应对……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新疆某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摆一起,分水岭清清楚楚:收担保的一方审查了决议就是善意、担保全额有效;没审查,双方都有过错,担保人在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内担赔(个案结果,非固定比例)。公司担保认不认账,那道分水岭叫决议。这背后是民法典第 504 条的越权代表规则,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对公司有效;担保因法律特别要求决议,相对人是否“善意”就落在“有没有审查决议”上。
第二条线:谁盖公司的章、以公司名义签约,谁担责
陕西一个二审把“对外表象”这条线讲透了。一家煤业公司把 100% 股权转让、并委托受让方实控人经营,这位实控人在经营期间拿着“煤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对外签了煤炭购销合同、收了 50 万元煤款。后来原股东收回煤矿,主张“合同是实控人和受让方签的,我们不知情,债应由他们还”。法院不认:
“2020年10月26日梁正来以鸿森煤业委托人的身份与康盛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加盖有‘鸿森煤业合同专用章’印章,说明该合同的一方主体就是上诉人鸿森煤业……鸿森煤业应当向被上诉人权甲证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鸿森煤业所辩称的在此期间由梁正来代表贵州奥宸矿业对鸿森煤矿进行经营管理、该笔债务应由贵州奥宸矿业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能对抗第三人。”
把公章、执照、合同专用章交给谁用,就等于把“以公司名义对外担责”的权力交给了谁。出了事公司先兜底,再向内部那个人追偿。反过来,和一家公司做生意,只要对方盖的是这家公司的章,就不用管它背后到底谁在管事、谁说了算。
顺带一条:谁能动董事长、开临时股东会
江苏一个二审:持股 11% 的小股东觉得董事会不行,自己拉人开临时股东会,把董事长和几名董事罢免、换上自己人。法院把两份决议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而本案董事会本已安排开会、并非拒不召集,小股东跳过顺序自行召集,程序违法,决议一律撤销。想动董事长、开临时股东会,先按公司法和章程的召集顺序来;反过来,董事长被“突袭式”罢免时,“召集程序违法”就是最有力的翻案钥匙。(该案援引 2018 年修正公司法第 40 条,现行新公司法对应召集主持顺序为第 63 条,援引时按裁判时点核对条文。)
公司治理最贵的两样东西
跳出个案说两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公司这个东西,对外是一张脸、对内是一套人。法律保护的是对外那张脸的可信度,你盖了公司的章、拿了形式齐全的决议,交易对方就有权相信这是公司的真实意思,哪怕内部其实吵翻了天。所以公司治理里最贵的两样东西:一样是决议,管“这事公司到底同没同意”;一样是公章,管“这是不是公司在对外说话”。管不好这两样,要么替别人背了债,要么被别人偷了权。头衔谁大,在这两样面前反而是次要的。
落到动作:签字盖章前做三件事
- 给别人担保走决议、留痕:别只盖章;为股东、实控人担保的,必须股东会决议;
- 收别人担保先核决议(最易忽略):核对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了章”远远不够,没决议的担保随时可能被打成无效、只能追回一半;
- 管好章和会:公章、执照交给谁用就等于把对外担责权交给谁;想动董事长、开临时股东会先走法定召集顺序。
常见误区
“对方公司盖了章的担保,肯定有效。” 未必。为他人担保须经决议;收担保方没审查决议的,担保可能被认定无效,只能追回“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广州案、新疆案)。
“我公司越权担保了,可以用‘没决议/签名是假的’翻掉。” 翻不了。只要对方审查了形式齐全的决议,就是善意相对人,公司担全责;签名真伪不是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安徽案)。
“合同是内部实际经营的人签的,跟登记的公司无关。” 相反。谁盖公司章、以公司名义签约,公司就是当事人,内部委托经营不能对抗第三人(陕西案)。
本文要点
- 公司为他人担保须依公司法第 15 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控人担保须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依民法典第 504 条与担保制度解释判断;
- 相对人审查了形式齐全的决议即属善意,担保对公司有效、公司担全责;签名真伪、内部程序瑕疵非相对人审查义务(安徽 2024 年二审);
- 相对人未审查决议、公司也未经决议的,双方均有过错,担保无效但公司仍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广州 2024 年二审、新疆 2024 年二审改判,后者纠正“想当然推定善意”);
- 谁盖公司章、以公司名义签约收款,公司即为合同当事人,内部委托经营、股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陕西 2024 年二审);
- 罢免董事长、召开临时股东会须走法定召集顺序(董事会→监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东),越级自行召集的决议被撤销(江苏 2024 年二审)。
边界与免责:文中判决均为个案裁判,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高度依赖个案的决议与审查证据,不能据此推断所有法院都会如此裁判,亦不得绝对化为“越权一律有效”或“未经决议一律无效”;本组案横跨 2018 修正公司法与 2024 新公司法,条文号不同(担保决议旧 16/新 15、召集顺序旧 40/新 63),援引以裁判时点为准;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交易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案例(依据公开裁判文书原文整理)
- 202411_22168(2024)皖08民终3558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审查股东会纪要属善意,越权担保对公司有效,签名真伪非其审查义务;
- 202412_37548(2024)粤01民终2561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越权担保未经决议、相对人未审查,担保无效但担保人担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
- 202411_27528(2024)新01民终6788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债权人负审核义务、不能想当然推定善意,担保无效担半责;
- 202411_14181(2024)陕05民终2503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名义盖章签约即为合同主体,内部委托经营不对抗第三人;
- 202411_09173(2024)苏09民终4324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越级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程序违法,罢免董事长决议被撤销。
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收对方公司的担保,我要审查到什么程度才安全?
审查决议的形式要件:拿到对方为本次担保出具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核对签名/盖章的人与股东名册、章程一致、表决比例符合要求。做到这一步即属善意相对人,担保对公司有效(安徽案)。至于签名是否本人亲签、内部程序有无瑕疵,属实质审查,不是你的义务。务必留存决议原件与法定代表人签字。
我公司被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了,一定要担全责吗?
不一定。若对方(债权人)审查了你公司的决议,属善意相对人,担保有效、担全责(安徽案);若对方没审查决议、你公司也没经决议,双方均有过错,担保无效,但你公司仍要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广州案、新疆案)。所以内部管好公章、对外担保走决议,是两头的防线。
把公司交给别人经营,用我的章对外签的合同、欠的债,算谁的?
对外算你公司的。谁盖你公司的章、以你公司名义签约收款,你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得对外履行;内部是谁在经营、股权转给了谁、委托了谁,都不能对抗蒙在鼓里的交易对方(陕西案)。你只能在承担对外责任后,依委托/转让协议向内部实际经营人追偿。所以把章交出去要极其谨慎。
小股东能不能自己召集股东会把董事长罢免了?
有条件。召集有法定顺序: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不召集才轮到监事会,监事会再不召集,才轮到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董事会并未“拒不召集”时,股东越级自行召集的会程序违法,决议会被撤销(江苏案)。想动董事长,先按公司法与章程的顺序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