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这类案子里,公司往往追不回全部损失,而追得回多少,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己决定。 法条只写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写怎么算,实务中大量采用 酌定赔偿:法院在事实已经模糊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切一刀。切得离真实损失有多近,取决于三件事:你的 章程 写没写清楚权限、你有没有第一时间 固定损失、你有没有尽到 减损义务。本文四个二审判决,两个判了赔但判赔额都低于主张额,一个五百五十万一分未判。

  • 主题板块公司决议与公司治理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 发布时间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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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把一批库存自行处置了;法定代表人把一处写字楼低价卖了,价格比评估价低两百多万;一个工商登记上根本不是股东、也不在公司任职、却实际管着事的人,用公司名义贷了款自己花,最后银行直接从公司账户扣走。等你发现,钱已经不在公司账上。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这类案子里,公司往往追不回全部损失,而追得回多少,很大程度上由公司自己决定。 法条只写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写怎么算,实务中大量采用酌定赔偿:法院在事实已经模糊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切一刀。切得离真实损失有多近,取决于三件事:你的章程写没写清楚权限、你有没有第一时间固定损失、你有没有尽到减损义务。本文四个二审判决,两个判了赔但判赔额都低于主张额,一个五百五十万一分未判。

一、责任从哪来:三条法条,别只记一条

《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款是新法的重点: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同样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约束。挂个顾问头衔在后面拍板的人,不因为没在董事名册上就免了这两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列举了忠实义务的禁止行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是责任出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注意中间那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章程是一条独立的责任来源,也是被浪费得最彻底的一条。 你在章程里写清楚「处置单笔超过多少金额的资产须经股东会决议」,越权处置就直接构成「违反公司章程」,落进第一百八十八条;章程里没写,你就得回到勤勉义务那条抽象标准,先花力气证明「一个谨慎的管理者本来应该怎么做」。这两条路的举证难度差着量级。

二、第一步:怎么判「违没违反」

(2024)京01民终962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4 年 11 月 28 日

该院先给勤勉义务下了定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是指在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接着给出三条判断标准

判断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应该从三方面加以辨别:1、须以善意为之;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3、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这三条是该院在该案中的裁判说理,不是法条原文,也不是司法解释。 它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理解时应注意其出处,不能当成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第二条最具操作性:把这位管理者处理公司事务的方式,与处于类似地位、具有一般谨慎的人处理自己事务的方式对照。比不过,就是没尽到。

本案事实是这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自 2020 年将库存商品部分转移、部分自行处置。法院认定,对于转移的库存商品他一直拥有控制权,但未能及时关注库存商品是否可能出现过期或者灭失的情形,未能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置,存在一定过错,未能达到应尽到的类似于处理自身事务的注意程度

注意法院的落点:不是认定他侵占、贪占,而是认定他「没管好」。 对勤勉义务而言,消极的疏于管理与积极的处分行为,都可能构成违反。

三、第二步:赔多少,法条不写算法,实务大量用酌定

这一步才是真正的战场。第一百八十八条只写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案例一:差价 220.3 万,判 150 万

(2025)浙02民终2258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5 年 6 月 23 日

事实很清楚:各方当时均知悉该房产的处置需要上报,并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处置方案上报后对方回复暂时不卖,

俞某某仍于次月擅自出售,且实际出售价格远低于经司法评估的当时的市场价格,差价达2203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院认定他存在过错,未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但赔偿数额不是 220.3 万:

考虑到案涉房产的合理成交价格亦应受到当时的供求关系、市场环境、商业因素等的影响,并综合俞某某的过错责任及损害后果,一审法院酌定俞某某赔偿光某公司损失1500000元,并无不当。

差额的那七十多万,是被法院从他头上摘掉的「市场因素」。 这一点对企业方很重要:即使违规事实清楚、评估差价明确,法院仍会把不可归因于个人的市场波动剥离出去。

案例二:主张 138 万余,判 25 万

回到北京那个案子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转移或处置的财产数额约 138 万余元,而被告在刑事讯问中自认的数额为 30 余万元。法院的处理是:

一审判决在王某、李某提供证据不充分、双方均不申请司法审计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结合秦某1自认的财产数额,依据公平原则,酌定秦某1承担2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

请把这句里的每一个前提都读出来:证据不充分双方均不申请司法审计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结合被告自认的数额依据公平原则

一条必须写明的纪律:138 万对 25 万、220.3 万对 150 万,这两组数字之间不存在任何折算规律,不是「打几折」的问题。它们各自是个案事实与举证状况的结果。任何把这两组数字并列、暗示赔偿比例的说法,都是误读。

真正可迁移的是那句前提本身:当公司拿不出充分证据、又不申请司法审计时,法院只能酌定。 本案中法院酌定所结合的是被告自认的数额,但这是本案的举证格局所致,不是通行公式。换一个案子,法院结合的可能是评估结论、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据。

四、最该记住的一个案子:550 万,一分未判

(2024)新31民终16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4 年 12 月 25 日

三位被告在明知董事会已经改选、自己已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仍作出「董事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批准即向特定对象分配公司资产 550 万元。

行为定性上,法院的评价相当重:该行为具有明显故意甚至恶意,被认定为侵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 550 万元最终没有被认定为损害后果。法院给了三条理由:

其一,钱还没真正离开公司的控制范围。

该550万元并未完全失去公司控制

款项发放对象是公司股东、员工及退休职工,并非公司外部人员,公司仍有多种内部途径可以追回:直接追索、扣减分红、工资抵扣。

其二,举证责任在公司自己身上。

公司有义务举证证明自身损失范围,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进一步明确了顺序:

公司有义务以内部追索手段先行向得款人主张返还,未能返还或者难以追索的,才应视为损失即损害后果。

其三,公司怠于减损。 法院多次释明并要求公司内部追索,公司始终未采取有效举措,甚至新的董事会成员本身即为得款股东,至今未返还各自得款。法院的评价是:

公司明显怠于减少损失、怠于证明自身实际损害金额几何,致使本案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判决还留了一段给董事会:

董事会不仅仅享有权力,同时更应承担起股东基于信任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义务。

至于赔偿责任本身,二审的处理是:

至于三人是否需对所有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因现无法确定损害后果,对此本院暂不予置评。

这个案子的性质必须看准:法院否定的不是侵权行为,侵权已经被认定;法院否定的是损害后果没有被证明。行为定性与损失认定是两层,把它读成「法院认为没侵权」是彻底的误读。

更要看准这套说理的前提:法院之所以要求公司先行内部追索、并把举证不能的后果归于公司,全部建立在「该 550 万元并未完全失去公司控制」这一事实判断之上:款项落在本公司股东、员工和退休职工手中,一分未流向外部。如果款项已经流向公司外部、内部渠道追索无门,就不能套用本案结论。 这是个案说理,不是可以直接迁移的一般规则。

五、另一个方向:借公司的壳办自己的事

(2024)云23民终1361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024 年 11 月 27 日

该案被告的身份值得特别注意。二审明确查明:

某甲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载明某甲公司的股东为程某、李某华、刘某国,杨某明不是公司股东,也未在某甲公司任职

但法院同时查明,他与股东程某为夫妻关系,与公司存在大量款项往来,多次参加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上签名,据此认定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属于公司管理人员

该案中,他与股东一道,以公司作为贷款主体、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贷款归自己使用。法院从《列账通知书》等材料认定,该笔贷款并非公司贷款后借给个人使用,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因而否定了「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的抗辩:

杨某明作为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和还款责任人未归还贷款,导致银行从公司账户上扣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杨某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提示的是另一类高频动作:用公司主体融资、资金自用。它在会计上可能长期挂账,看起来风平浪静,但一旦银行从公司账户扣款,损失即刻成立,责任回到实际使用人身上。

六、四个判决合起来的硬门

环节法院在看什么公司该做的动作
责任基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章程写清审批权限、处置流程、报备义务
是否违反义务三条标准,重点是「类似地位、一般谨慎的人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留存决策过程:上报记录、审批意见、回复
损失范围公司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担后果第一时间司法审计/评估,固定损失
损害后果是否成立能内部追回的部分不算损失先行内部追索,留下追索记录
酌定幅度双方过错、市场因素、被告自认数额剥离市场因素前把可归责部分证清楚

三条最实用的:

第一,章程决定追责的起点。 写清楚了,越权即违章程,直接落入第一百八十八条;没写,就得从抽象的勤勉义务标准起步举证。

第二,发现问题的第一件事不是起诉,是固定损失。 北京案双方均不申请司法审计,法院只能酌定;喀什案公司不做内部追索,法院直接认定损失无法确定。审计和评估的钱,省不得。

第三,减损是义务,不是选择。 能内部追回的先追,追不回的再计入损失。公司不动手,法院不会替公司把损失算大。

七、一段商业观察

多数企业家把「追责」理解成一件事后的事:出了问题,找律师,起诉,等判决。

但把这四份判决摆在一起会发现,决定结果的动作几乎全部发生在起诉之前:章程怎么写、权限怎么设、出事后有没有在第一时间做审计与追索。真正进入法庭时,法院能做的其实很有限:它要在一堆已经模糊的事实里,尽可能公平地切一刀。

这就是「酌定」二字的全部含义。它不是法院偷懒,而是证据不足时的替代方案。你留下的痕迹越清楚,这一刀越贴近真实损失;你什么都没留,法院只能按公平原则给一个数。本文这两个酌定的案子,落下来的数都低于主张额。这不是某个固定折扣率,而是证据不足时你应当预备承受的方向:事实不清时,让被告多赔的风险,法院通常不愿意承担。

由此还牵出一层更少被谈起的东西:内部追索能力,本身就是一项资产。 喀什那家公司之所以拿不到 550 万,不是因为对方有理,而是因为它连向自己的股东和员工要回款项这件事都做不到:新董事会成员本人就是得款人,且拒不返还。一家治理失效的公司,即使站在原告席上,也很难把损失讨回来。法院保护的是能自我治理的公司,不是只会起诉的公司。

结语

「赔偿」这两个字在企业家心里,常常等同于「把损失原样搬回来」。

但从这四份判决看,它更准确的含义是:把你能证明的那部分搬回来。

证明责任在你,减损义务也在你。等到高管已经把资产处置完、钱已经不在账上的那一刻,胜负手其实早就不在法庭上了。它在你几年前起草章程的那个下午,在你发现异常后的头一个星期。


本文要点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章程写清审批权限,越权处置即可直接落入这一条。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
  3. 北京一中院(2024)京01民终9626号在证据不充分、双方均不申请司法审计时,结合被告自认数额酌定赔偿 25 万元;宁波中院(2025)浙02民终2258号在评估差价 220.3 万元的情况下剥离市场因素,酌定 150 万元。两组数字各为个案结果,不构成折算比例。
  4. 喀什中院(2024)新31民终1611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因 550 万元并未完全失去公司控制、公司怠于内部追索与举证,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对赔偿暂不予置评。
  5. 楚雄中院(2024)云23民终1361号认定,不是股东、也未任职但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人属于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贷款自用致银行从公司账户扣款的,应当赔偿。

来源案例与说明

来源案例(均已按案号核对公开裁判文书原文,日期以判决书落款为准):

角色案号法院判决落款
勤勉义务判断+酌定(2024)京01民终962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11-28
市场因素剥离+酌定(2025)浙02民终2258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06-23
损害后果未证明(2024)新31民终16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12-25
实际参与经营者担责(2024)云23民终1361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11-27

法条依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公开法规文本逐字比对,并经中国政府网、商务部政策法规库官方网络公开来源核对(核对日期 2026-09-07)。


边界与免责: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四个判决均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布于北京、浙江、新疆、云南,样本有限,各地法院掌握存在差异,不得据以推断所有法院的裁判结论。 勤勉义务三条判断标准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京01民终9626号中的个案裁判说理,不是法条原文,也不是司法解释,引用时须标明出处,不得当作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 138 万元对 25 万元、220.3 万元对 150 万元两组数字之间不存在任何折算规律,各为个案事实与举证状况的结果,不得并列暗示赔偿比例;北京案酌定时结合被告自认数额,系该案举证格局所致,不是通行公式。 喀什案法院否定的是损害后果未被证明,不是侵权行为本身,侵权已被认定;其要求公司先行内部追索、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说理,建立在 550 万元并未完全失去公司控制这一事实判断之上(款项落在本公司股东、员工及退休职工手中),款项已流向公司外部、内部追索无门的,不得套用;该案对三人是否赔偿全部损害后果「暂不予置评」。 楚雄案被告不是登记股东、未在公司任职,系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被认定为公司管理人员,属个案认定。 文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已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统一适用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整合并废止现行解释一至五),截至本文写作时尚未正式出台;相关规则日后可能调整,请以最新规定为准。个案事实、证据情况与管辖法院差异均可能导致不同结论,请就具体问题咨询执业律师。文中案例的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均以裁判文书公开版本为准。

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企业税务合规和商事争议预防。

执业证号:11401201711122642(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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