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导语: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与一家商户之间的违约金争议,因为 2026 年 7 月 1 日商户经营者在商场内离世而进入全网视野。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当地已成立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司法多部门联合调查组,结论尚未公布。抛开情绪,这件事里有一组每…
- 主题板块热点法律解析
- 内容来源热点法律解析
- 原发布时间2026-07-06
- 关联问答0 条
- 配套工具包0 份
本站内容为公开资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知识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导语: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与一家商户之间的违约金争议,因为 2026 年 7 月 1 日商户经营者在商场内离世而进入全网视野。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当地已成立市场监管、商务、公安、司法多部门联合调查组,结论尚未公布。抛开情绪,这件事里有一组每个做生意的人都该算明白的数字:商场认定商户「拆单套券」违规使用店庆补贴 606.72 万元,核算违约金 1154.6 万元,约为前者的 1.9 倍;商户于 2021 年 6 月书面确认并在当年支付(商场方通告口径,商户方生前表述为 1145.6 万元)。这篇文章讲三个法律问题:商场有没有权力「罚」商户;1.9 倍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是什么水位;以及签了字、付了钱、过了五年,这笔账还翻不翻得动。
一、先把事实摆正:这不是 2026 年的「倒查」,是 2021 年的旧账
网上流传的版本是「商场今年翻旧账、倒查补贴漏洞」。据各方公开信息,时间结构其实是这样的:
2020 年,商场投入 4.2 亿元现金做「七周年庆」店庆券活动(含满 600 减 300),商场称活动前已向参与商户宣讲规则,明确严禁拆分订单套取店庆券。2020 年底到 2021 年 4 月,商场核查认定这家商户旗下四家门店存在拆单套券,金额 606.72 万元。2021 年 6 月 16 日,双方就 1154.6 万元违约金书面确认,商场称款项当年履行完毕、金额已「予以宽减」。
到了 2026 年:据报道,商户经营者 5 月下旬曾在商场内轻生被救;6 月底接到场地不再续约的通知、两家门店被撤;7 月 1 日在商场内坠亡。次日,商场发布通告否认「10 倍违约金」的传言,联合调查组成立。
也就是说,追缴本身发生并了结于 2021 年,2026 年是不续约、撤柜与旧账叠加的爆发。这个时间结构很重要,它决定了后面每一个法律问题的答案。另外要交代两句:双方对违约金数额存在 1145.6 万与 1154.6 万的口径差异;涉案合同条款的原文,公开报道均未披露。所以本文只讨论「这类问题法律上怎么看」,不对这份没人见过原文的合同下结论。
二、商场有没有「罚款权」:没有,但它有别的
先回答传播最广的那个问题。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资格作出。商场是民事主体,跟商户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商场没有罚款权,一分钱的都没有。
但这不等于商场不能主张这笔钱。它主张的在法律上叫违约金:《民法典》框架下,合同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商户如果确实拆单套券、违反了活动规则和合同,商场有权依约主张违约金。这是合同权利,不是处罚权力。
区别在哪?处罚权是单方的、强制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合意的,而且(这是本文的关键)它的数额要接受司法审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配套的司法解释给了一条参考线: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我打个比方。违约金好比双方事先说好的「赔偿预算」:法律允许这份预算比实际损失高一点,但不允许它变成守约方的第二门生意。要注意,那条「百分之三十」是单向的参考线:超过它,容易被认定过分高于;没超过,也不等于当然安全,法院还要结合交易类型、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综合衡量。一旦报价离损失太远,法院手里是有一把剪刀的。
所以「商场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个说法,法律上不成立。真正的问题是下面两个:这案子里的「损失」怎么算?以及,这把剪刀,五年之后还够不够得着?
三、1.9 倍是什么水位:一切取决于「损失」怎么定
1154.6 万对 606.72 万,约 1.9 倍,超没超「损失加三成」的线?表面看远远超了。但这道算术题的分歧不在乘法,在底数:606.72 万到底是不是商场的损失?
商户方的算法:商场的损失顶多是被多核销的店庆券对应的补贴金额,1.9 倍显然过分高于。有评论员按「损失+30%」口径测算,合理违约金应远低于千万级(据每日经济新闻评论)。
商场方可以有另一套论证:拆单套券破坏的是整个 4.2 亿元促销活动的规则底座,纵容一家就守不住全场,损失不只是被套走的券,威慑本身就是这类条款的功能。而且,商场通告称当年已在核算时「予以宽减」。
法院会怎么切这道题?看几个我们研究过的真实判决(均为类案参照,非对本事件的认定;案号集中文末):
新疆有个租赁案,出租方主张的违约金 275 万元,还自称已经「主动调减」过;法院认定商户欠租 21.66 万元造成的实际损失只是这笔钱的资金占用利息,最后违约金只判了 2 万元。宁波一个案子里,租客提前退租,合同写明押金租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法院查明房子 22 天就重新租出去了,实际损失就是那 22 天的空置,判出租方把多扣的退回来。还有一个兵团的商事买卖案,合同白纸黑字写着违约方「自愿承担合同总额 30% 的违约金」,法院照样按查明的实际损失上浮三成封顶,只支持了主张额的三分之一。
这三个案子指向同一个裁判习惯:违约金条款怎么写不是终点,法院最终要回到「实际损失」这个锚。条款里写了「自愿承担」挡不住调减,甚至有个天津的案子,合同里预先塞了一句「签订本条款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法院照样认定违约金明显过高、判了返还。
不过有一道容易被忽略的门槛写在同一条司法解释里: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放到本案语境:如果拆单套券被认定为有组织、有隐瞒的恶意违约,商户可能连启动调减的资格都受阻。这是商场方手里的一张牌,讨论时不能只算商户的账。
放回本案:如果损失锚定为被套取的补贴,1.9 倍很难说安全;如果法院接受「规则维护成本」的扩张论证,水位判断就会不同。这正是双方最值得打的争点——前提是,还打得动。
四、最难的一关:签了字、付了钱、过了五年
现在到了本案真正的法律枢纽。前面说的调减权,有一个躲不开的事实前提:2021 年 6 月 16 日,商户书面确认了这笔违约金,而且当年支付完毕。
这两个动作,在法院眼里分量极重。
我们检索到一个与本案情形高度同构的判决,值得原文引用。陕西一个买卖合同案里,欠款方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了违约金数额并按约付清,事后再主张违约金超标应调减,二审法院这样说理:「各方签订《还款承诺书》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还款承诺书》明确载明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数额,并约定了还款顺序,可视为各方对原合同条款的变更或补充。……现主张调整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缺乏合理性。」(类案参照,摘自判决原文,案号见文末)连同案中「签字时处于经营危困、显失公平」的抗辩,一并被驳回。
受访律师对本案的判断与这个思路一致:违约方明知数额仍自愿书面确认并支付的,法院通常认为其已对自身权利作出处分,再主张调减难度显著增加,除非能证明确认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付建律师观点,据大象新闻)。
但请注意,这条规则有清晰的边界,不是「付过钱就永远翻不动」。同一批检索里还有两个反向样本:宁波那个案子,款项是被出租方单方扣收抵充的,租客从没签过确认,法院照样调减并判返还;北京大兴还有一个案子,双方达成的分期和解协议里写明逾期付 20% 违约金,因为违约金尚未实际支付,法院仍按实际损失把 52.7 万的主张砍到了 15 万。
把分界线画出来就是:「书面确认+实际付清」两个要件齐了,权利处分基本坐实,翻案空间急剧收窄;只占一头(被扣了钱但没确认,或者确认了但没付),剪刀就还在。 本案两个要件形式上都齐了,这是商户方最不利的地方。
那商户方还剩什么路?只剩一条:攻击「确认」本身的效力,主张那个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就引出第五、第六两个问题。
五、货款在谁手里:统一收银模式的真正要害
商户方叙事里最有冲击力的一句是:货款一直归集在商场账户里,不签字确认,钱就拿不回来。
先讲清楚这个模式。大型商场对联营商户普遍实行统一收银:消费者的每一笔钱先进商场的账,商场按期扣除租金、扣点、费用后再结算给商户。这个安排本身是合同约定的产物,司法上是被承认的。咸阳有个判决,商户绕开商场统一收银系统「私下收银」,被法院认定为根本违约,商场据此解约获得支持(类案参照)。西安本地商超的联营合同里,「营业款一律交收银台统一收银,私收营业款视为严重违约」是标准条款(我们在另一份西安的判决查明部分见到过完整文本)。
但统一收银的另一面,是商户的现金流命脉握在商场手里。甘肃有个案子把这层关系照得很清楚:招商合同直接约定商场有权对违约商户「扣留货款及相关费用、封存货物」;纠纷发生后,法院把商场限制出货等行为归入「不当或违约行为」,但因为商户自己也欠租违约,最后双方损失互抵、谁也没赔谁;而商户主张「货款已抵顶租金」,因为拿不出账目证据,败诉(类案参照)。这个案子给商户的教训扎心:账在商场手里,举证责任却在商户身上。
要如实说明的是:在我们检索的范围内,没有找到法院直接认定「商场单方扣留结算款构成不当得利」的正面判决。司法对这个模式的态度,目前是「承认条款效力、在双方违约框架下相对化处理」,而不是给商户一把现成的武器。极端情形倒是有先例:新疆高院审过一个案子,购物中心运营方截留营业款、拖欠商户货款,直接引发商户和消费者的群体性事件,产权方为了维稳垫付了五千九百多万。统一收银模式的系统性风险,在那个案子里展示得淋漓尽致(类案参照)。
六、「被逼着签的」:胁迫这条路有多窄
商户方如果主张 2021 年的确认书可撤销,法律上的选项是《民法典》规定的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听起来选项不少,实务的门有多窄,看一个辽宁高院的判决就明白了。
那个案子里,船东因为没收齐运费拒绝放货,货主在货被扣着的压力下签了债务确认协议,事后主张受胁迫要求撤销。辽宁高院的说理很有代表性:胁迫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船东依据法律和合同有权拒绝交货,「拒绝交付货物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施加损害,因此不属于『胁迫』」。法院还补了一句对商事主体的定位:各方均为成熟的商事主体,「相对于普通民事主体负有更高的审慎的注意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商业判断」(类案参照,摘自判决原文)。
翻译过来:对方行使自己有依据的合同权利给你造成的压力,法律上不叫胁迫;商事主体喊「我当时是被逼的」,门槛比普通人高得多。 安徽还有个案子从举证角度补了一刀:主张撤销的一方要对撤销事由举证,拿不出胁迫行为本身的证据,「当时很难、不得不签」的叙事几乎必败(类案参照)。
放回本案,胜负手其实是一个目前无人知道答案的事实问题:商场当年扣着货款不结算,到底有没有合同依据?如果合同明确授权商场在争议解决前暂扣结算款(甘肃那个案子里就有这种条款),那么参照辽宁高院的逻辑,「不签就不结算」难以构成胁迫;如果扣款没有合同依据、属于单方截留,性质就完全不同,「以非法扣款相要挟取得的确认」才有攻击空间。合同原文没有公开,这个问题谁也答不了,包括每一个已经下了结论的评论者。我个人的看法是:这恰恰是联合调查组和可能的后续程序里,最值得盯住的一份证据。
还有一道墙要如实告知:可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重大误解九十日、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最长五年,而普通诉讼时效也只有三年。从 2021 年 6 月起算,无论走哪条路,时间窗口都极其紧张甚至已经关闭;只有「起算点」的认定(比如胁迫状态何时终止、何时知道权利受损)还有论证余地。北京有个不当得利案把时效起算点后移到了「对方否认给付基础之时」,付款九年后起诉仍被认定未过时效。但那个案子的结构与本案差别不小,只能说明起算点之争值得打,不能说明本案一定打得赢(类案参照)。而且不当得利这条路本身还有一道坎: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给付义务仍然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得请求返还——商户方若走这条路,「当年为什么付」这个问题会被再审一遍。
七、这类冲突为什么反复发生
跳出个案看结构。
商场与商户的关系,教科书上叫合作,现实里是一个现金流单向穿过的体系:客流是商场的,收银是商场的,续约权是商场的;商户拿到的是「扣完各项之后按期结算」的余额。这个结构平时高效运转,一旦发生争议,立刻变成三重叠加的力量差:钱在对方手里(结算控制)、场地在对方手里(续约控制)、规则解释权还在对方手里(活动规则和违约标准是商场单方制定的格式文件)。
法院在这类案件里实际守护的是两样东西:一头是「自愿达成的商业安排要算数」,所以统一收银条款有效、签字确认分量极重;另一头是「赔偿要以损失为锚」,所以再硬的条款也挡不住违约金调减。这两条线之间留下的,就是强弱双方真实的博弈空间。
但这次舆论的追问其实越过了判决书的边界:合同上每一步都可能站得住的安排,叠加在一个现金流被完全控制的商户身上,会不会产生合同法评价不了的后果?澎湃的评论把它概括为「合规不等于公平」。这个问题法条给不了答案,但每一个手握渠道优势的企业都躲不开它——管理优势用到第几分,是合规问题;用到第十分,就成了这次这样的公共事件。
八、把它变成能用的东西:违约金三问
无论你是商户还是平台方、商场方,遇到违约金争议,先过三问。
第一问:有没有约定依据?违约金必须有合同或规则文件的明确约定打底。商户签约时就把促销活动规则、违约处置标准当成合同附件来读,别当宣传页;商场方则记住,规则要事前书面告知并留痕,事后补规则等于没有规则。
第二问:超没超「损失+30%」的参考线?收到违约金主张,第一件事是要求对方说明损失构成,自己同步测算;主张违约金的一方,报价前先想好损失怎么举证——法院最终认的是损失,不是气势。
第三问:确认和支付之前,停一停。这是本案给所有商户最贵的一课:书面确认加实际付清,等于亲手关上调减的大门。数额有异议,就在确认文件上书面写明「对金额保留异议」;被扣款胁着签字的,当场留存证据(扣款记录、催签沟通记录),并且记住时间窗口以年计,不以「等关系缓和了再说」计。反过来,商场方也别迷信一纸确认:用断结算、断续约逼出来的签字,法律上未必永远安全,声誉上必定是负资产。
结尾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联合调查组的结论还没有公布。涉及一条逝去的生命,我们把讨论严格限制在「这类问题法律上怎么看」,对事件本身的是非,等官方认定。本文全部事实来自公开通报与公开报道(口径差异已注明),所引判决均为类案参照、不代表本事件的处理结果;事件后续以联合调查组及有权机关的最终认定为准,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要点
- 商场是民事主体,没有罚款权;其向商户主张的只能是合同违约金,而违约金数额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接受司法调减,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但恶意违约方请求调减,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西安赛格事件中违约金 1154.6 万元约为商场认定套券金额 606.72 万元的 1.9 倍(商户方口径 1145.6 万元);能否调减的最大障碍是商户已于 2021 年书面确认并支付完毕。
- 类案显示的分界线:「书面确认+实际付清」齐备的,法院倾向认定权利已处分、调减难获支持;仅被单方扣收而未确认、或确认后未付清的,仍可请求调减。
- 「货款被扣压力下签字」能否构成胁迫,取决于扣款本身有无合同依据:有依据的商业施压不构成胁迫,且商事主体的撤销门槛更高、除斥期间极短。
- 商户实操三件事:把活动规则当合同读;确认文件上书面保留金额异议;被扣款时即时固定证据并注意以年计的时间窗口。
郭之晞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山西太原,专注公司法、股权、投融资并购。
*本文基于公开通报、公开报道与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基于事件公开信息与生效裁判/官方公告整理,未生效判决按「一审认定」表述;后续进展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