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导语:2026 年 6 月 29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路易威登起诉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茉莉奶白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苏州一家加盟店在 10 万元内连带(据媒体披露,案号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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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发布时间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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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6 年 6 月 29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路易威登起诉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茉莉奶白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苏州一家加盟店在 10 万元内连带(据媒体披露,案号见文末)。判决书 7 月 2 日在网上流出,「奶茶花还是 LV 花」吵上了热搜。先把结论放在前面:这个案子真正值得企业家记住的,不是「像不像」,而是一个动作:茉莉奶白自己申请同类图形商标,屡次被驳回、被宣告无效,然后继续在两千四百多家门店用。从公开报道呈现的认定链看,这个动作很可能是一审认定恶意、推高判赔的关键因素。需要说明:截至发稿,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已表示上诉,本文全部按「一审认定」表述。

一、案子本身:一朵四瓣花引发的诉讼

先据公开报道把事实摆清楚。

原告是路易威登马利蒂,起诉依据是它名下 7 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注意,是 LV 老花体系里那个单独的四瓣花图形,不是「LV」两个字母,也不是老花帆布的整体图案。被告有两个:品牌方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苏州的一家加盟门店。加盟店开在苏州,这也是案子落在苏州中院的原因。

被诉的行为范围相当大:据报道,茉莉奶白在全国超过 2400 家门店(覆盖 29 个省 274 个城市)的招牌、门店装潢、奶茶杯、杯套、纸袋、小程序和线上宣传物料上,使用了与 LV 四叶花高度近似的四瓣花 logo。

被告创始人当天表示将上诉;当晚品牌连夜把 logo 换成了彩色改良版,还登记了名为「四叶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据报道,短期舆论热度反而带动部分门店订单量翻倍,官方账号单日涨粉近 10 万。

热闹归热闹,下面进入正题:法律上这个案子是怎么判下来的,以及它对每一个做品牌的企业意味着什么。

二、一审为什么认定侵权:三步走的判断链

商标侵权的判断,不是把两个图案放在一起问「像不像」。它是一条三步走的链:商标近似吗?会造成混淆吗?行为人什么主观状态?

第一步,近似怎么比。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了方法: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整体比对,也要比对主要部分,而且要在双方标识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观察。什么叫隔离观察?消费者不会把奶茶杯和 LV 包摆在一起对比着看,他只会在某个瞬间瞥见那朵花。所以比的是「印象中的像」,不是「并排放着找不同」。这个方法在各地法院的图形商标案件里是通用的。我们在研究判决时见过一个北京的二审案子,法院对图形商标近似的表述很有代表性: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即构成近似商标(类案参照,非本事件认定;案号见文末)。据公开报道,苏州这个案子里,一审法院的说法是茉莉奶白的四瓣花与 LV 商标「整体构图、花瓣排布、视觉观感高度雷同」——同一个思路。

第二步,混淆怎么认。 很多人替茉莉奶白抱不平:卖包的和卖奶茶的,隔着十万八千里,谁会真以为 LV 开了奶茶店?这个直觉忽略了商标法上「混淆」的完整含义——它不仅包括「误认为是 LV 出品」,还包括「误认为跟 LV 有联名、授权、合作关系」。放在新茶饮行业,这个联想恰恰特别容易发生:这几年茶饮品牌跟奢侈品牌、艺术 IP 联名是常规操作,消费者看到奶茶杯上出现大牌花纹,第一反应很可能就是「又联名了」。据公开报道,LV 起诉时主张的正是这种「联名或授权的误认」。

第三步,恶意怎么坐实。 这是本案的关键。据公开报道,茉莉奶白此前多次自行申请同类四瓣花图形商标,均被驳回或宣告无效。也就是说,商标授权确权程序里早就有了书面结论:这个图形在它手里确权不了。明知确权不了,还继续在全国门店大规模使用,一审据此认定攀附意图明显。

这里我打个比方。申请商标被驳回还继续用,就好比考驾照没通过,还开着车上了路,而且一开就是两千四百辆。真出了事,「我不知道不能开」这句话是说不出口的。每一次驳回通知,都是一份留了档的「你知道」的证据。

这一点上,我们库里那个北京的图形商标案还有后半段,说理几乎可以平移过来:曾经获得注册但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无效,在生效结论作出后「仍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类案参照)。换句话说,「我也去申请过商标」不但不是护身符,申请失败的记录反而会变成对方证明你「明知」的最好证据。

三、皮具管得着奶茶吗:跨类保护的门槛

还有一个专业问题值得说透:LV 的四叶花商标注册在皮具箱包这些类别上,凭什么管到第 43 类的餐饮?

答案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涉及的正是其中「禁止使用」这一段(民事侵权个案中,这一款通常还要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及相关司法解释衔接适用)。这就是所谓的跨类保护: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锁定在注册类别附近,驰名商标可以跨出去。

但跨类保护有两道门槛,不是大牌想跨就跨。

第一道,驰名要个案认定。《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被动认定,不存在一张终身有效的「驰名商标证书」,每个案件里法院都要根据当时的证据重新审查它驰不驰名。有知识产权律师在评论本案时指出的正是这一点:法院认定侵权之前,须先认定 LV 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据第一财经报道)。

第二道,跨类不是无限类。按最高法院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解释,跨类保护要求被诉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它与驰名商标之间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或者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翻译一下:不是「所有沾边的都不许用」;管到的是「用到让人以为你们有关系、让大牌的招牌因此变模糊」的程度。

顺带补一个我们研究判决时的观察:跨类保护在实务里还有一条常见的并行路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混淆行为。新疆有一个二审案子,被告把别人的知名字号拿去做自己的企业字号,跨了行业,法院最终认定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撤销了商标侵权判项,但认定构成反法上的混淆,照样要停用字号、赔偿(类案参照)。这说明跨类攀附的问题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把并排放着的尺子,一把量不着,还有另一把。本案 LV 走的是纯商标路径,据报道并未动用反法。

四、1030 万元怎么算出来的:赔偿的阶梯

舆论吵得最凶的就是金额:「一朵花赔一千万」到底高不高?

先看法律给的阶梯。《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把赔偿的确定方法排成了序列: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算;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的获利算;两个都难,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到五倍内确定惩罚性赔偿;实在都算不出来,法院酌定 500 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注意最后那个数字:法定赔偿的上限是 500 万元。本案一审判了 1000 万元经济损失,超过了这个上限。这说明一审走的不是「算不出来就酌定」的兜底路径,走的是前面的某一条: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参照许可费倍数,或者叠加了惩罚性赔偿。具体是哪一条、怎么算的,判决书原文还没有公开,媒体报道也没有披露计算过程,这是目前全案最大的信息缺口,我不替法院编一个算法出来。

但可以用真实判决把「1000 万是什么量级」标定出来。我们研究过的商标判赔案里,有三个刻度:

往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二审案子,被告拿别人的知名地产字号做了自己十四年的企业字号,法院按它十四年净利润 4.28 亿元乘以 3% 的品牌贡献率,判赔 1284 万元。比 LV 案还高,方法是「利润×贡献率」(类案参照)。

中间档,浙江有个直播售假案,法院按带货佣金推算侵权获利 37 万余元做基数,乘以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 110 万元的主张(类案参照)。

往下看,广东一个网店售假的小案子,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还专门考虑了「权利人批量维权的成本摊薄」,单案只酌定了 4 万元(类案参照)。据报道 LV 同期起诉南京一家餐吧使用类似花卉图案,判赔 8 万元,正好落在这个刻度附近。

把 LV 案放进这个坐标系:2400 多家门店、全渠道使用、持续数年、外加「申请被驳回仍使用」的恶意记录。1000 万元放在「按获利计算或惩罚性赔偿」的框架里,量级并不突兀。真正决定金额的从来不是「一朵花值多少钱」,而是侵权的规模、时长和主观状态。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用了别人的花」,有人赔 8 万,有人赔 1000 万。

五、「LV 抄了中国窗花」:文化争论和法律争点要分开算

这次舆论里声量最大的一个观点是:四瓣花源自中国传统纹样(宝相花、柿蒂纹、园林窗花),LV 自己「借鉴」了公共文化资源,反过来起诉中国品牌,凭什么?

这个情绪可以理解,但要把两个问题分开。

文化渊源是一个真问题。传统纹样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一点法律上没有争议。但商标法保护的不是「谁发明了这个图案」。它保护的是「这个标识经过谁的商业使用,获得了指向谁的识别功能」。有律师在评论本案时说得直白:「像不像窗花」是文化问题,「是不是商标」是法律问题(据媒体报道)。LV 的四叶花注册了、用了上百年、建立了极强的识别性,这个法律事实不因图案的文化渊源而消灭。

那「传统纹样」抗辩就完全没用吗?也不尽然,这正是本案二审值得关注的地方。主流意见认为这类抗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难以成立、二审改判难度不低;但也有律师提出,如果被告能充分举证涉案图形的公共属性、证明普通消费者不会把它与 LV 商标联系起来,「确实有可能影响二审的裁判倾向」(各方观点均据公开报道,出处见文末)。两种声音都摆在这里。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怎么看这个抗辩,是本案接下来最有专业价值的看点。

我个人的看法是:公有领域的图案,人人可用,但「用」和「用成自己的商标」是两回事;而当你申请商标被驳回、主管机关已经告诉你「这个图形在你的品类里会跟 LV 撞车」之后还继续用,抗辩的空间就被自己的行为压缩了。文化归文化,证据归证据。

六、别忘了另一面:LV 也不是每次都赢

为了不把这篇文章写成「大牌必胜」的错觉,补一个反向案例。

我们库里有一个 LV 自己当原告的判决:浙江宁波,LV 起诉一家轻纺市场的开办方,理由是市场里的商户卖假货,市场方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还主张了惩罚性赔偿。结果是:商户的直接侵权成立,但法院认为市场开办方只提供租赁和运营管理服务、不参与商户具体经营,在此前案件后已经采取了宣传、承诺书、自查、暂扣侵权商品等措施,「已履行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LV 对市场方的全部诉请被驳回,惩罚性赔偿也没支持(类案参照,案号见文末)。

这个案子说明两件事。第一,商标权利再强,责任也要一个一个主体地认定,卖假货的商户和收租金的市场,注意义务不一样。第二,惩罚性赔偿的「明知」门槛是实打实的,证据不足就整体落空。把这个案子和茉莉奶白案放在一起看,逻辑其实是同一套:判决跟着证据走,不跟着品牌大小走。

七、这类纠纷为什么总会发生

跳出个案说两句。

新茶饮这几年的视觉打法,行话叫「高端平替」:产品卖十几块钱,视觉要对标几千几万的品牌,让消费者用一杯奶茶的价格买到「拎大牌」的感觉。设计上「致敬」奢侈品牌,是这个打法的固定动作。据报道,被拿来与奢侈品牌视觉做对照的茶饮品牌不止茉莉奶白一家。

这套打法的商业逻辑是成立的,它的法律成本过去被严重低估了。因为奢侈品牌以前的维权重心在假货:打的是「假 LV 包」,顾不上「像 LV 的奶茶」。现在情况变了:有知识产权律师判断,本案胜诉可能会增加奢侈品牌跨界维权的动力(据第一财经报道);而据公开报道,LV 同期已经在批量起诉使用类似花纹的餐饮小店。对整个消费品行业来说,「借鉴大牌视觉」正在从一个设计习惯,变成一条能算出金额的风险敞口。本案给出的参考价是 1030 万元。

法院在这类案件里保护的东西也值得想清楚:不是 LV 的面子,是「标识—来源」这个对应关系本身。识别功能是整个品牌经济的地基。你自己的品牌做大之后,靠的也是同一条法律。今天觉得「大牌打小店」不公平的创业者,明天自己的 logo 被人换个颜色用在隔壁品类上,需要的就是今天这套规则。

八、给品牌方的三个动作

落到实操,做品牌、做连锁、管设计的企业家,记三个动作。

第一,logo 定稿之前,先做在先商标检索,别只查同行。 检索范围至少覆盖:本品类、关联品类,加上知名品牌的图形商标,尤其是花纹、图案类。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看「构成要素加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师觉得「改了三处细节」的方案,在隔离观察标准下很可能还是近似。预算允许的话,让商标代理机构出一份图形检索报告,成本几千块,对照的是千万级的敞口。

第二,商标申请被驳回,就地停用、换稿,别硬扛。 这是本案最值钱的教训。驳回通知不是流程挫折,是主管机关给你留档的风险预警;被驳回后继续使用,等于亲手把「过失」升级成「恶意」,而恶意直接挂钩惩罚性赔偿的一到五倍。正确动作是:收到驳回或无效决定的三十天内,评估替代方案,能改就改,改不了就停。

第三,连锁品牌把知识产权风险写进加盟体系。 本案加盟店被判在 10 万元内连带:用了总部给的视觉物料,照样成了被告。做加盟的品牌方,三件事:加盟合同里写清视觉物料的知识产权保证条款和整改机制;出现权利争议时有能力让全国门店同步换标(本案茉莉奶白一夜换 logo,说明技术上做得到,问题是为什么拖到判决之后);给加盟商的责任分担做出约定,别让终端小店独自面对权利人。

结尾:留一个真问题

这个案子二审还没开始,判决书原文还没公开,1000 万元的计算路径、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说理,都要等后续披露。本文基于截至 2026 年 7 月 5 日的公开报道和我们对同类判决的研究写成,案件事实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留一个值得每个品牌方自问的问题:如果明天收到一份商标驳回通知书,你的公司里,有没有一个人、一个流程,能保证这份通知被当成一次风险决策来处理,而不是归档了事?茉莉奶白案里最贵的,就是这个流程的缺席。

本文要点

  • 路易威登诉茉莉奶白案一审判赔 1030 万元(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维权开支 30 万元),加盟店 10 万元内连带;判决尚未生效,被告已表示上诉(2026 年 6 月 29 日苏州中院一审,据媒体披露)。
  • 商标侵权判断是「近似—混淆—恶意」三步链;「混淆」包括让消费者误以为存在联名或授权关系。
  • 一审认定恶意的关键事实:茉莉奶白自行申请同类图形商标屡被驳回、宣告无效后,仍在 2400 余家门店继续使用。
  • 1000 万元超过商标法第 63 条法定赔偿 500 万元上限,说明一审采用了获利计算或惩罚性赔偿路径;同类判决的判赔区间从 4 万元到 1284 万元,决定因素是侵权规模、时长与主观状态。
  • 品牌方三个动作:logo 定稿前做图形商标在先检索;申请被驳回就地停用换稿;加盟体系预设知识产权整改与责任分担机制。

郭之晞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山西太原,专注公司法、股权、投融资并购。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公开裁判文书分析,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基于事件公开信息与生效裁判/官方公告整理,未生效判决按「一审认定」表述;后续进展以官方发布为准。

作者

郭之晞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长期关注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投融资并购、国资国企和商事争议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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