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2026 年 7 月 4 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商务部同时挂出《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 8 月 4 日。草案二十条,最出圈的一个数字是「上一年度营业额 5%」。按头部平台的体量算,理论上、且只在最极端的违规情形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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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时间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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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4 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商务部同时挂出《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 8 月 4 日。草案二十条,最出圈的一个数字是「上一年度营业额 5%」。按头部平台的体量算,理论上、且只在最极端的违规情形下,5% 才可能从几百万的顶格罚款跳到几十亿的量级,媒体一句「可罚百亿」,把这条新闻推上了热搜。但如果你是一个在平台上开店的中小商家,真正该盯的不是那个吓人的数字。这次修法对你最实在的一处改动,是把电商法里一条早就存在、却几乎没牙齿的规定,装上了牙齿。这篇文章讲清楚三件事:这条「没牙齿的规定」是什么,它没牙齿的时候商家吃过什么亏(有判决),以及草案给商家换了副什么牙口、8 月 4 日之前你还能做什么。
一、先破一个误会:草案不是新给商家发了一堆「权利」
先把话说在前面,免得你读完一堆解读产生错觉:草案没有新写一条「商家可以拿去起诉平台的新权利」。它走的是另一条路,加重平台违反既有义务的公法责任。
这句话拆开讲。电子商务法 2018 年就有一条第 35 条,白纸黑字禁止平台干三件事:不得对平台内商家的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作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强制「二选一」,通常就落在这一类;如果平台还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可能同时与反垄断法竞合),不得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规定一直在那儿。问题出在罚则:违反第 35 条,现行法顶格罚到 200 万元。200 万对一个县城小店是天文数字,对一个年营收几千亿的头部平台,连一顿罚酒都算不上。规定有了,威慑没有,这条禁令基本处在「睡着」的状态。
草案这次动的,正是这个「威慑」。它没有去改第 35 条禁止什么,而是把违反第 35 条的代价往上抬。要说清楚三档,别一上来就被「百亿」带乱:一般违法,仍是定额罚;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拟从现在的 200 万提到 500 万;只有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一档,才可能再动用「上一年度营业额 5% 以下」的比例罚,同时配上暂停业务、停业整顿、暂停用户注册、停止接入网络服务乃至吊销许可的组合措施。(草案第十四条改第 82 条、第十六条在第 85 条后增比例罚一条,均锚定现行第 35 条。)「营业额 5%」不是常态,是给极端情形留的顶格挡位。
所以对商家的赋能是间接、但实在的:不是你手里多了几张牌,而是悬在平台头上那把刀,第一次真的开了刃。平台在制定规则、设置收费、要求「二选一」的时候,得先掂量掂量代价,商家的谈判地位才会跟着往上抬一格。理解这一层,比记住「可罚百亿」重要得多。
二、没牙齿的时候,商家吃过什么亏:几个真实判决
规定睡着的这些年,商家维权是什么处境?我翻了一批平台内经营者告平台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判决,成都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了大量抖音、快手入驻商家的案子,规律很清楚。先说结论:商家告得赢,但赢得又慢、又被动、又不确定。
先看平台站得住的一面,免得你以为商家总有理。有一家珠宝店在抖音直播卖手镯,宣称「能让你翻身」「产自西藏海拔 4588 米雪山」,还引来大量消费者投诉高价回收、误导老人,平台按服务协议扣了违约金。商家去告,要求撤单返钱。法院认定平台规则已经公示、加粗加黑,没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商家责任的情形,商家的宣传确实虚假,判决驳回商家全部请求。(案号见文末,下同。)另一起里,一家商贸公司的货款被平台冻结,理由是同一支付账户、收货地址集中、收货人姓名异常,明显偏离正常交易规律(疑似刷单)。法院说平台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订单异常,举证责任转移到商家,商家解释不清,一审二审都判它败。
这两个案子摆出来,是想说明一件事:平台按规则处置、商家确有过错时,法院是撑平台的。商家真正的委屈,在另一头。
一家仙桃的百货商行,在快手小店被平台认定「错挂类目、虚假宣传」,先是封号、全部商品下架、永久限流,处置完了还另外扣划了 3 万多元违约金。商家不服,一路打到二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说理很关键:司法尊重平台自治和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则,但要对规则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司法审查,对明显违反程序和公平原则的处罚、以及高额惩罚性违约金,予以调整。落到本案,平台那份「危及用户权益」的规则,对「情节严重」「大量违规订单」这类词没有任何量化标准,商家根本没法据此预判自己会不会违约;何况封号加下架加永久限流,已经足以规制违规了,再扣一笔高额违约金就过头了。二审判平台把 32320.1 元退回来。
更极端的一个数字:一家沧州的公司卖瓜子,平台以「与新鲜宣传不符、品退率异常」为由,三张违约单一口气扣了 485700 元。法院认定瓜子确实有变质虫蛀问题,平台有权处置,但平台只拿得出上架详情和消费者投诉,没有抽检报告这类权威佐证,而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本身也可能推高品退率。最关键的一句定性: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违约金之名行大额罚款谋利。最后法院把该扣的违约金酌定为 55400 元,判平台返还 430300 元。类似的还有两起,都是因为「危及用户权益」这类规则表述太泛、缺量化标准,法院部分撤销处罚、判令返还两万到十六万不等。(说明一句:卖瓜子这起和后面两起都是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以个案状态为准;前面那起百货商行的案子是二审终审。这些都是个案裁量,不是可以照搬的稳定规则,只能说明法院审查平台规则时会往哪些方向使力。)
把这几个案子连起来看,商家维权的真实困境是四条,条条戳心:
一是只能事后逐单打。规则事前是平台单方定的、模糊的,商家不到被扣款那天,不知道自己踩没踩线;扣了才能去告,一单一告。
二是得自证清白。像刷单那个案子,平台拿出「异常」的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甩到商家头上,证不出来就输。
三是钱先被划走。封号、下架、限流、扣款,平台一套连招先打完,商家的资金已经被划扣,再拿着判决慢慢要回来,中间的现金流窟窿自己扛。
四是救济高度依赖个案证据和法院的审查尺度。同样是「危及用户权益」的模糊规则,你能不能拿回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留没留下证据、以及法院对平台规则较不较真。确定性不来自规则本身,而要靠一场一场官司去争。
这四条,就是草案想补的窟窿。
三、草案给商家换了副什么牙口:五条,挑三条要紧的记
草案二十条里,跟平台内商家利益直接相关的,我给你挑出来,用大白话逐条讲。前三条最要紧。
第一副牙口:违反「不合理对待商家」的代价,顶格从 200 万抬到 500 万,极端情形再加营业额 5% 与停业断网。(草案第十四、十六条,锚定现行第 35 条。)这是全篇的核心。不合理的「二选一」、乱收费、强制买流量、附加不合理条件,本来就可能触碰第 35 条,但过去顶格 200 万没人怕。草案把情节严重的顶格抬到 500 万;只有到「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那一档,才可能再动用上一年度营业额 5% 以下的比例罚。这才是「可罚百亿」的真正出处,它罚的是极端违规的平台,但威慑最终会转化成商家在规则和收费上的议价空间。除了钱,还配了暂停业务、停业整顿、暂停用户注册、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许可这些非罚款的强制措施,等于给监管加了几档挡位。
第二副牙口:「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写成了平台的法定义务。(草案第二条,在第 5 条增加一款。)过去这是一句倡导,现在升格为「应当依法保障」的义务。倡导不做没什么后果,义务则更容易进入监管评价和裁判说理。要说明的是,它不等于商家从此多了一条可以直接起诉平台的请求权。能不能在个案里主张具体权利,仍要回到合同约定、侵权责任和证据。这一条更像是解释平台义务、监管执法和规则审查时可以援引的依据之一。
第三副牙口:平台把义务外包出去,甩不掉锅。(草案第七条,在第 46 条后增加一条。)现实里平台常把审核、处置这些活外包给第三方,出了事就说「不是我干的」。草案要求平台把义务委托他人协助履行的,必须签书面合同、各自担责,造成商家或消费者损失的,平台和实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翻译成人话:外包可以,但你别想借外包甩责任。
另外两条,知道就行。一是分层分级监管加事中调查工具(草案第三、十七条):大平台会被匹配更高层级的监管部门,监管手里多了约谈、专项调查、警示函,甚至查询银行和支付账户的权力,等于从「事后开罚单」补上了「事中查处」。二是把外卖、网约配送这些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纳入了电商市场治理体系(草案第四条),这是骑手群体第一次以「共同治理者」的身份进入这部法律。
一句话收束这一节:草案没给商家多发牌,它是给平台那些一直没牙齿的禁令装上牙齿,落点是四件事——规则量化、处罚比例、程序正当、责任前移,对应的正是上一节那四个窟窿。
四、8 月 4 日之前,你还能做点什么
这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不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正式条文还可能变。但恰恰因为它还在征求意见,普通商家现在能做的事,比法律生效之后更实在。分成「现在」和「以后」两段。
现在(8 月 4 日之前),你的意见能进立法者的案头:
第一,官方留了三条提意见的通道。可以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首页「互动」栏进「征集调查」,或商务部官网首页「互动交流」栏进「征求意见」提交,也可以按官方通知给出的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寄送,主题或信封注明「《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道以两部门官网公布的为准。
第二,如果你是平台内商家,最值得提的意见,是把上一节那四个窟窿说具体:规则该不该量化到什么程度、扣款前该不该给商家陈述申辩的机会、被划扣的资金该不该先冻结在第三方账户而不是直接进平台口袋。这些「程序」层面的建议,比空喊「保护商家」有用得多。
第三,行业协会、商会也是通道。草案第十一条专门写了发挥电商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通过协会集体提意见,分量更足。
以后(草案落地之后),把新规变成投诉、谈判和诉讼论证时的参考抓手:
第四,留好证据链。平台每一次扣款、下架、限流、封号,把规则依据、处置通知、申诉记录、资金划扣流水都截图存档。前面那些商家能赢,靠的就是把平台规则「缺量化标准、程序不正当」这一点坐实。
第五,关注「过罚相当」和「格式条款审查」两个方向。前面判决里反复出现的说理是:平台规则里「情节严重」「大量」这类模糊表述,商家没法预判,可能被认定为对商家不利的格式条款;处罚明显超过违规程度的,法院可能按过罚相当调减。维权论证时,可以重点审查这两个方向,但成不成,还要结合你的证据、平台规则文本和金额比例,别把个案结论当必胜公式。
第六,金额较大的扣款,别硬扛,也别干等。事后逐单起诉主张返还、并主张过罚相当调减,是有过成功先例的路径(返还两万到四十三万的一审判决都有);但是否起诉、怎么主张,仍建议结合金额、证据和审级风险单独评估,必要时找专业律师。同时留意草案落地后监管的事中投诉通道会不会打开,那可能比打官司更快。
五、升华:平台治理权的「过罚相当」
先给这次修法照见的商业结构问题起个名字:平台治理权的过罚相当。「过罚相当」四个字,既是草案自己写明的立法原则,也是前面那些判决里法院纠偏时反复用的说理,还恰好点中了平台经济这些年最深的一处失衡。把它拆成三层。
第一层,是这类冲突的结构性根源。一个成熟的电商平台,同时扮演着三个角色:它是规则的制定者(服务协议、各种「实施细则」都是它单方写的),是纠纷的裁判者(你违没违规,它说了算),又是处罚的执行者(封号、扣款、限流,它一键完成)。立规、裁判、执行集于一身,这在公权力那里是要被严格制衡的结构,在平台和商家之间却成了常态。要说清楚:平台治理权不是公权力,但它具有很强的公共影响力。它不当然适用行政程序法那一整套程序,可也从来不能脱离公平、诚信、比例原则和规则明确性的约束,民法典的格式条款规则、电商法的平台规则条款、反垄断法和行政监管,都在管它。问题在于,过去这些约束大多要靠商家一场一场官司事后去激活,威慑不足,平台的自我约束就容易松。
第二层,是裁判和监管到底在保护什么秩序。前面那些判决,法院其实一直在做同一件事:给这种私权力补上它本该有的、却缺失的边界。「规则得量化,不然对商家不公平」,是在要求它立规时讲程序正当;「处罚不能超过违规程度」,是在要求它裁判和执行时讲比例。但司法只能事后、个案地补,一单一补,补得慢也补得散。草案做的,是把其中一部分边界,通过更重的公法责任和更实的监管工具往前移。违规成本一旦和平台的体量(营业额 5% 的顶格挡位)挂上钩,「过罚相当」就从法官笔下的一句事后说理,向平台内部合规必须事前计算的一项成本靠近。它要立起来的,是「权力多大、责任就多大」这条市场秩序的底线,而不是替某一个具体商家出头。
第三层,是我对商业社会走向的一个判断(这一层带个人观点)。平台经济的上半场,比的是流量、规模、谁的规则更狠更快,「规则任性」某种程度上是被默许的竞争手段。这次修法,连同它背后「过罚相当」「从卷价格到拼质量」的表述,传递的是一个信号:下半场,平台的权力要开始为自己的规模付费了。但我不认为真正的改变会发生在罚单上。顶格罚 500 万也好,营业额 5% 也好,真正落到「特别严重」情形的案子不会太多。改变会发生在更隐蔽的地方:当违规的期望成本被重估,一个理性的平台会在制定规则、设置扣款、要求「二选一」之前,多算一道账。规则的自我收敛,比任何一张罚单都更能改善千万商家的处境。这,才是「装上牙齿」四个字真正的分量——牙齿最大的用处,不是咬下去,而是让对方在张口之前,先掂量掂量。
结语
回到开头那个「可罚百亿」。它是真的,但它是给平台看的天花板,不是给商家发的支票。对在平台上讨生活的中小商家来说,这次修法最值钱的一句话是:那条禁止平台不合理对待你的规定,从今往后可能真的有人怕它了。趁着 8 月 4 日之前还在征求意见,把你这些年被扣款、被封号、被「二选一」时说不出口的委屈,整理成几条具体的建议提上去。这是普通人难得能直接参与一部法律的窗口,别浪费。
本文要点
- 电商法修正草案 2026 年 7 月 4 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 8 月 4 日,共二十条。
- 「可罚百亿」是给平台的处罚天花板,不是给商家的直接赔付;营业额 5% 的比例罚只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极端档。
- 核心改动:违反现行第 35 条(禁止平台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乱收费)的顶格罚款,从 200 万提高到 500 万,并叠加停业整顿、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许可等措施。
- 现行法下平台内商家维权的四大困境:只能事后逐单起诉、需自证清白、资金先被划扣、救济依赖个案裁量。多份判决显示,法院对表述泛化、缺量化标准的平台规则会作格式条款审查,对高额违约金按过罚相当调减。
- 商家可在 8 月 4 日前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官网等官方通道提交意见,建议聚焦规则量化、扣款前申辩、资金第三方存管等程序性问题。
(本文基于《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开报道整理,草案内容以正式公布的修法文本为准;文中判决为同类案件参照,非对本次修法的认定,亦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涉及判决案号:(2024)川7101民初14554号、(2025)京04民终180号、(2025)川71民终223号、(2025)川7101民初273号、(2024)川7101民初14652号、(2025)川7101民初267号。
作者:郭之晞,公司商事律师,长期研究平台经济、公司治理与商事合规。本文为普法与观点分享,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
本文基于事件公开信息与生效裁判/官方公告整理,未生效判决按「一审认定」表述;后续进展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