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论
先说结论
本文只讨论普通交易债权、抵押担保和破产抵销。对抵押债权人来说,能不能就某项财产优先拿钱,先看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对抗其他债权人;需要登记的,再看登记内容和担保范围。没有其他法定优先依据、也不能依法抵销的普通交易债权,才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 例如泰州中院(2024)苏12民终4378号案中,他项权证记载的许可抵押金额为 2700 万元,另有 1639 万余元利息及费用只被认作普通债权。本文五件中院二审判决里,三件债权人想把争议部分排到前面没有成功,一件债权本身没有被确认,一件在二审补强证据后抵掉了自己欠的钱。
- 主题板块出资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 内容来源公司法裁判观察
- 发布时间2026-09-16
- 关联问答4 条
- 配套工具包0 份
本站内容为公开资料整理与一般性法律知识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借钱给一家公司、赊了一批货、替它做了担保,后来这家公司进了破产程序,管理人发来一张通知:你的债权认了,但性质是「普通债权」;或者金额只认了一半;或者干脆写着「不予确认」。这时候你最想知道的是:我的钱还能不能排到前面?
先把结论放在最前面:本文只讨论普通交易债权、抵押担保和破产抵销。对抵押债权人来说,能不能就某项财产优先拿钱,先看抵押权是否依法设立、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对抗其他债权人;需要登记的,再看登记内容和担保范围。没有其他法定优先依据、也不能依法抵销的普通交易债权,才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 例如泰州中院(2024)苏12民终4378号案中,他项权证记载的许可抵押金额为 2700 万元,另有 1639 万余元利息及费用只被认作普通债权。本文五件中院二审判决里,三件债权人想把争议部分排到前面没有成功,一件债权本身没有被确认,一件在二审补强证据后抵掉了自己欠的钱。
三点先说清楚:
第一,本文站在债权人一边,讲怎么判断自己的位置、怎么在交易时把担保做实、管理人不认时怎么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的法定顺位,质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商品房消费者等特殊权利,都可能影响受偿,本文不展开。
第二,五个判决都是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一件、江苏两件、安徽两件,样本有限,不能据以推断所有法院都这么判。
第三, 《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修订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尚未通过;官方报道提到的修改方向包括完善清偿顺序、增加劣后债权制度。本文按现行有效的 2006 年《企业破产法》写,实际办理时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为准。
先看一个输掉的:借条盖了公司章,钱是怎么给的说不清
江苏丹阳一家钢结构公司 2024 年 3 月进入破产程序。吴某拿着一张借条去申报债权。
借条写着「今借到吴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月息壹分半」,落款 2017 年 5 月 30 日,借款人处有公司股东黄某某的签字,还盖着公司公章。
看上去证据很硬。但管理人不认。
吴某的说法是:钱是她公公贺某某分几次用现金交给黄某某的,2016 年 2 月取了 6 万元、2016 年 6 月取了 3 万元,写借条那天又给了 1 万元现金。她拿出的是贺某某的银行卡取现流水。
管理人这边做了两件事。一是请第三方审计公司的账,案涉借款没有财务反映。二是管理人称曾向黄某某核实,黄某某认可借条是真的,但否认有这笔借贷关系。
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吴某。镇江中院二审的理由是:
而上诉人现提交的取现记录并非其本人的银行卡流水且取现时间与案涉借条时间并不吻合,上诉人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对其陈述的出借过程予以佐证,故该取现记录不能证明与案涉借款之间存在关联,也不足以证明现金已实际交付的事实。
要读准:法院没有说借条是假的,说的是钱交没交付证明不了。
这个案子放在最前面,是因为它代表了破产债权确认里最基础的一关:在破产程序里,管理人要替全体债权人把关,你的债权先得「是真的」,才轮得到讨论「排第几」。 平时一张盖章借条也许够用,破产时管理人会查账、会问人,交付对不上的,很难过关。
一、先弄清楚:破产财产是怎么分的
打个比方。一家破产的公司,所有财产放在一个大仓库里。
仓库里有些东西是单独上了锁的:比如抵押给银行的土地、办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备。钥匙在担保权人手里。这些东西卖了钱,先还拿钥匙的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锁住的东西卖的钱不够还,差额怎么办?变成普通债权,去和大家一起分。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这个比方只讲受偿顺序:上了锁的财产仍然是债务人的财产(破产法解释二第三条),只是担保权人对它优先受偿。
没上锁的东西,加上锁住的东西卖完还剩下的钱,按顺序分: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付职工工资等,再付社保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够分的,按比例分(第一百一十三条)。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所以,一个手里有抵押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里要先问自己两个问题:
- 我有没有一把「钥匙」? 也就是一项依法设立、能在破产中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 这把钥匙能打开多大的锁? 也就是担保范围,登记写了多少。
另外还有一项独立检查:你自己是不是也欠对方钱,能不能依法抵销。抵销不是「优先」或「按比例」里的一种,而是互负债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等额消灭。
下面六个坑,前四个出在这两个问题上,后两个出在程序和抵销上。
二、债权从申报到打官司,要走哪几步
在讲坑之前,先把流程过一遍,因为很多人连「该找谁」都不清楚。
- 自己申报。 法院受理破产后会公告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职工工资等由管理人调查列清单,不用申报;其他债权,管理人不会替你算。
- 错过了可以补报。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之前已经分过的,不再补分给你,审查补报的费用也由你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管理人审查。 查的不只是数额,还有性质:有没有担保、担保财产是什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和强制执行期间(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
- 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没有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第五十八条)。
- 不服就起诉。 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先向管理人说明理由;管理人不调整的,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的法院起诉,这就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解释三第八条)。合同里有仲裁条款的,去仲裁。
还有一条要特别记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一款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手里有生效判决,管理人原则上要照着认。但照着认的,是判决原原本本写的内容。这一点,第三个坑会讲到。
三、避坑清单:四个判决里的六个坑
坑一:抵押谈好了,多年一直没去登记
山东聊城。2014 年,宋某昌、吕某霞把钱借给张某宽等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它和出借人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产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之后又签了好几份补充协议,每一份都有担保条款。
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上诉人说,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宽欺骗他们,备案之后又私下撤回,导致没法登记。这是上诉人的说法。
2021 年,出借人打赢了官司:生效判决判令这家公司对张某宽欠的 5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 年 1 月,公司进了破产程序。管理人确认了 13377777 元债权,性质是普通债权。出借人不服,起诉要求确认为有担保债权。
一审、二审都没支持。聊城中院二审说:
本院认为,虽然在宋某昌、吕某霞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多份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某某公司以其与宋某昌、吕某霞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房产为张某宽、郭某芝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且生效判决已确认某某公司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宋某昌、吕某霞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要求将债权确认为有担保债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这个案子必须读准的四处:
- 法院给了两个并列的理由:一是没登记、抵押权没设立;二是生效判决已经把这家公司的责任定为连带保证,不是抵押。
- 没登记不等于抵押合同作废。 按当时的物权法第十五条,也按现行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六条,抵押合同本身可以有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办理登记,或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抵押人承担责任。但在破产程序里,没有设立的抵押权,就没有第一百零九条那把钥匙。
- 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二审依时间效力规定适用了当时的物权法。现行规则是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动产抵押也别心存侥幸。 设备、原材料、车辆这类动产,抵押权虽然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没有登记的,现行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写明:「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动产是没登记就没设立,动产是没登记到了破产时优先不了,结果方向是一样的。
大白话:抵押是写给全世界看的,不是写给你和对方两个人看的。没去登记,别人看不到,破产时其他债权人也就不认你的锁。
坑二:以为查封过对方的财产,就能排在前面
还是聊城这个案子。出借人还有一个理由:我曾经查封过这家公司的在建工程,应该就查封的房屋优先受偿。
二审同样没支持,依据的是: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要读准:管理人一方在答辩里还说「查封已过查封期限」,但二审没有采用这个理由,只援引了第十九条。另外,本文不讨论执行程序中谁先查封谁先受偿的一般规则,只说在破产程序里,保全本身不会变成优先权。
大白话:查封是在个别追债的赛道上占位置。对方一破产,个别追债的赛道就停了,查封本身不会在破产程序里变成优先权;最终仍然要按担保权和法定顺位来判断。
坑三:合同写的担保范围,比登记簿上写的大
江苏泰州。2013 年,一家园林公司以一块土地向一家银行提供最高额抵押。
合同写的是: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2700 万元;担保范围除了本金,还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去国土部门登记时,他项权证「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一栏写的是:「许可抵押金额(大写)贰仟柒佰万元整」。
后来这笔银行债权被转让。2023 年 5 月,园林公司进了破产程序。管理人确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 2700 万元,普通债权 2044 万余元,另有劣后债权 1078 万余元。
受让这笔债权的公司不服:普通债权里有 1639 万余元,是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破产受理前的利息、律师费和诉讼费,合同明明写了这些都在担保范围内,应该也算优先。
一审、二审都没支持。泰州中院二审说:
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具有公示公信力。在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可能存在的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应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确定为登记簿记载的范围,而非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
现行司法解释也是这个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这个案子必须读准的五处:
- 那 1639 万余元并没有消失,它仍然是普通债权,只是不能从这块土地里优先拿。
- 「许可抵押金额 2700 万元应当理解为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在内的全部债权」,是一审的说理,二审维持。
- 不是所有「登记和合同对不上」都按登记算。 一审专门区分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8 条的情形:有的地方登记系统没有「担保范围」栏,只有一栏固定金额,登记内容本身不明确,才需要结合合同认定。本案他项权证写得明确,不属于这种情况。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只是裁判思路参考。
- 本案一审依时间效力规定适用了当时的物权法第十六条和原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 现在办登记,担保范围可以申请登上去。 自然资源部 2021 年《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 号)要求登记簿增设「担保范围」栏:当事人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有明确约定的,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记载;另把「最高债权额」设为独立栏目。 注意三点:泰州案的登记办在 2013 年,与这份通知无关;是根据申请记载,不申请就填「/」;具体填报以当地登记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大白话:锁有多大,看登记簿,不看合同。合同写得再全,登记只写了 2700 万,锁就只锁 2700 万。
坑四:判决写了「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为就稳了
安徽蚌埠。这是五个案子里最值得细读的一个。
2019 年,一家融资担保公司为一家农业科技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农业公司拿自己的 11092 株林木做反担保抵押。林权证交给了担保公司保管,农业公司还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山分局出了一份情况说明,请求在贷款期间对这两本林权证不再办理抵押、挂失、变更等手续予以监督,该局在情况说明上盖了章。
但林木抵押没有办登记。 担保公司说是 2019 年机构改革,林权登记职能移交,一直到 2022 年 9 月才恢复登记业务。这是担保公司的说法;法院查明的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这两本林权证「在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无登记记录」。
担保公司代偿后起诉,2022 年拿到了生效判决。判决里分项写了几项抵押物:
- 一辆小型客车、110000 平方米大棚(有动产抵押登记编号)、另一辆客车:担保公司有权优先受偿;
- 林木:担保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4 年 3 月,农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担保公司申报了 386 万余元的优先债权。
管理人的处理很有意思:本金、利息、律师费全额确认;大棚和客车的优先受偿确认;林木的优先受偿不予确认。
担保公司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支持。蚌埠中院二审先援引了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确认,应依据该生效判决内容认定),然后说:
由于某某农业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公平受偿权,对诉争标的存在利益关系,因此某某农业公司其他债权人显属“第三人”范畴,某某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权不能对抗某某农业公司其他债权人,某某农业公司管理人对某某公司债权的确认依法有据。
这个案子必须读准的四处:
- 担保公司债权数额全部被确认,输的只是林木这一项能不能排到前面。
- 同一份判决里,办了登记的大棚、客车,优先受偿被管理人确认了。登记和没登记,在同一个案子里形成了对照。
- 担保公司主张「第三人」只应指买受人、抵押权人这类物权第三人,不应包括普通债权人。法院没有采纳。
- 这不是说「生效判决在破产程序里不算数」。恰恰相反,管理人和法院都是照着判决的完整内容认的,判决本身就写了「不得对抗第三人」。
大白话:判决不会替你补上没办的登记。判决里那句「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平时看着像一句套话;蚌埠中院在本案中认定,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其他债权人对诉争林木存在受偿利益,属于这份判决所称的「第三人」。 这是本案事实和判决主文下的结论,不能外推为所有破产案件的统一规则。
坑五:管理人不认,以为过了十五日就没有机会了
安徽安庆。2023 年 9 月,操某某承包了一家商务会所,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两个月后合同解除,另案判决操某某还欠会所 8 万多元,他说已付 3 万元,还剩 5.4 万余元。
2024 年 2 月,会所进入破产程序。操某某申报债权,管理人认定为 0 元。
管理人一方的第一个抗辩是:你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再享有诉讼权利。
安庆中院一审、二审都没有采纳这个抗辩。二审说(节录):
该条规定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系引导性规定,并非就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等实体问题请求法律保护的时效规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参考案例(入库编号 2024-08-2-295-001)裁判要旨也采同一观点:这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超期起诉的,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但要读准:不失权,不等于没有代价。 破产程序不会停下来等你,已经进行的表决、已经进行的分配,你可能赶不上。正确做法仍然是在十五日内起诉。
坑六:自己也欠对方钱,却只想着申报,不提抵销
还是安庆这个案子。操某某真正打赢的,是另一件事。
他主张:会所以前卖出去的会员卡,在他承包期间被会员拿来消费,这笔钱应该由会所给他;他欠会所的钱,应该和这笔债权抵销。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二审操某某补了证据:会所工作人员每天把含消费卡金额的消费清单发到会所实际控制人和操某某都在的微信群里,会所没提过异议;之后一段有电脑营业概览,这名工作人员还出庭作证。二审认定会员卡消费 49548 元。
管理人一方的第二个抗辩是:事情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不到一年,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不能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节录)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安庆中院在该案中认为,这些条款要求取得债权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操某某虽然知道会所经营不善,但他承包是为了改变经营模式、获取盈利,还交了 15 万元押金,使用消费卡也是以会所名义继续经营所必需的(以下为节录):
故操某某取得某某公司的该项债权在主观上并非存在恶意,操某某有权要求其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予以抵销。
结果:二审改判,确认操某某对会所享有债权 49548 元,并与他欠会所的等额债务抵销。
这个案子必须读准的三处:
- 「主观恶意」是安庆中院在该案中对第四十条的理解。条文限制的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对方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后取得债权,但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取得的除外。本案只认定操某某知道会所经营不善,「经营不善」不当然等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外推为一般规则。
- 改判的关键是二审补强的证据链:当时每天发到群里的清单、营业概览、证人。
- 金额是法院核出的 49548 元,不是他主张的 52548 元;签单费用他在二审放弃了。
大白话:抵销的好处在于,你欠对方的那部分不用再交进破产财产,你被欠的那部分等额收回,这部分就不必和其他人一起按比例分了。但要主动向管理人提,管理人不会主动替你抵(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另外,股东拿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的债务来抵销,管理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支持管理人(解释二第四十六条)。
四、六个坑放在一张表里
| 坑 | 案子 | 债权人主张 | 结果 | 关键 |
|---|---|---|---|---|
| 没登记 | 聊城 | 1344 万余元为有担保债权 | 1337.7 万元为普通债权 | 抵押权未设立;判决定性为连带保证 |
| 查封 | 聊城 | 就查封房屋优先受偿 | 不支持 | 受理破产后保全应当解除 |
| 登记金额小于合同范围 | 泰州 | 另 1639 万余元也优先 | 优先以 2700 万元为限 | 登记簿记载与合同不一致,按登记 |
| 判决写「不得对抗第三人」 | 蚌埠 | 林木变价款优先受偿 | 不支持;大棚、客车优先确认 | 本案认定其他债权人属判决所称第三人 |
| 过了十五日 | 安庆 | 仍可起诉 | 一二审均认可起诉权 | 引导性规定,不失权 |
| 互负债务 | 安庆 | 49548 元抵销 | 二审改判支持 | 证据链补强;该案认定非恶意 |
| 反面:交付说不清 | 镇江 | 确认 10 万元借款 | 不支持 | 取现流水对不上、审计无记录 |
五、担保是写给「第三人」看的
把五个案子连起来看,我有一个很直接的感受。
平时做生意,担保是写给对方看的:让对方知道,不还钱我可以处置你的东西。所以很多企业家觉得,合同签了、章盖了、权利证书拿在手里了,事情就办完了。
但破产那一天,站到你面前的不是对方,是对方的所有债权人,还有替全体债权人把关的管理人。他们没有签过你的合同。就本文这几件抵押案来说,登记簿上没有记载的抵押,破产时很难对抗他们;登记簿上写了 2700 万,优先就可能只到 2700 万。
所以,抵押担保真正的读者,是那些你签合同时根本没想到的第三人。 办登记这件事,不是走个流程,而是在把合同里的权利,变成一张其他债权人也得认的「钥匙」。
这是我从判决中得到的交易层面观察,不是法院的统一裁判规则。
六、落到手上的动作
以下是我基于判决作出的交易管理建议,不是法院给出的统一操作指引。
签合同、做担保的时候
- 抵押一定办登记,而且要拿到登记结果。 不动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没登记,抵押人破产时同样不能优先。只签合同、只拿权利证书,不够(聊城、蚌埠)。
- 分别核对「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与「担保范围」。 本金或最高债权额按合同类型和登记规则如实申报;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费用等,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另行申请记入「担保范围」栏,以登记机构最终记载为准。登记只写一个金额的,优先范围可能就以这个金额为限(泰州)。
- 登记办不了的,先查清楚为什么。 不要把「以后再补」当成常态;办不了就换一种能登记的担保,或者增加保证人。
- 借款尽量走转账。 现金交付、第三人代付,破产时很难对上(镇江)。
打官司、拿判决的时候
- 看清判决主文怎么写的。 判决写「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要明白这句话在破产时意味着什么(蚌埠)。对判决主文有异议的,应当在上诉期内通过上诉解决。
对方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 按时申报,把担保一并申报。 错过期限可以补报,但已经分配的不补(第五十六条)。
- 收到债权审查结论,先核两样:数额和性质。 性质写成「普通债权」的,马上核对自己的登记情况。
- 有异议的,先向管理人书面说明理由,再在十五日内起诉。 错过了也不必然失权,但别等(安庆)。
- 自己也欠对方钱的,主动向管理人提抵销,把互负债务的证据准备好:合同、结算单、当时形成的聊天记录和经营报表(安庆)。
- 对管理人查账有预期。 公司账上没有记载的债权,要准备更完整的交付证据(镇江)。
本文要点
- 破产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未能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之后清偿,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三条)。
- 聊城中院(2025)鲁15民终1189号:担保约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且生效判决已确认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337.7 万元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受理破产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查封不构成优先受偿依据。
- 泰州中院(2024)苏12民终4378号:他项权证记载「许可抵押金额贰仟柒佰万元整」,与合同约定的本息全担保范围不一致,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为限,另 1639 万余元利息及费用不属优先债权(依当时的物权法;现行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相同规则)。
- 蚌埠中院(2025)皖03民终1515号:生效判决确认对未登记林木「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案认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后,其他债权人对诉争林木存在受偿利益、属于该判决所称第三人,林木优先受偿不予确认;同一判决中已办理登记的大棚、车辆优先受偿获管理人确认。
- 安庆中院(2024)皖08民终2996号: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的十五日期间系引导性规定,届满不导致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该案二审依证据链认定债权 49548 元,并认定债权人取得债权非出于恶意,准许与其所负债务抵销。
来源案例与说明
| 角色 | 案号 | 法院 | 判决落款 |
|---|---|---|---|
| 主案 | (2025)鲁15民终1189号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05 |
| 主案 | (2024)苏12民终4378号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2-19 |
| 主案 | (2025)皖03民终1515号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6-12 |
| 主案 | (2024)皖08民终2996号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1-20 |
| 反面 | (2024)苏11民终3714号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12-26 |
法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已废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聊城、泰州案适用)。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4-08-2-295-001。
边界与免责: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整理,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五个判决全部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一件、江苏两件、安徽两件,样本有限,各地法院掌握存在差异,不得据以推断所有法院的裁判结论。 《企业破产法》正在修订,修订草案已经二次审议、尚未通过,清偿顺序等规则可能调整,请以办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 聊城案、泰州案依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物权法等规定;现行规则见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聊城案「法定代表人欺骗、串通撤回备案导致无法登记」系上诉人陈述;「查封已过期限」系被上诉人答辩,二审未采用。宋某昌、吕某霞二人关系判决未写明。 泰州案「许可抵押金额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与九民纪要第 58 条的区分系一审说理,二审维持;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劣后债权 1078 万余元的构成判决未载明。 蚌埠案「机构改革导致无法登记」「第三人仅指物权第三人」系上诉人主张,法院未采纳;债权数额全部获确认;「其他债权人属于第三人」系该案结合判决主文与诉争林木作出的认定,不外推为统一规则。 自然资发〔2021〕54 号仅作登记实务提示,具体以当地登记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安庆案「第四十条要求主观恶意」系该案二审对条文的理解,条文字面为「已知……事实」;十五日期间届满不失权,但可能在表决、分配等程序上承受不利。 镇江案法院未认定借条虚假,认定的是现金交付证据不足;「黄某某认可借条真实但否认借贷关系」系管理人陈述。 第五、六节观察与建议系作者观点,不是法院统一裁判规则或操作指引。 本文不涉及职工债权、税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购房消费者权利、破产重整中的债权调整、执行程序中的查封顺位、破产程序终结后向股东或他人追责等问题。个案事实、证据情况与管辖法院差异均可能导致不同结论,请就具体问题咨询执业律师。
本文回答的核心问题
公司破产了,资不抵债,欠我的钱还还不还?
还,但不是足额还,而是按程序还。破产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付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够分的按比例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果你对某项财产有依法设立的担保物权,就在那项财产的变价款里优先受偿,不够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附利息的债权从受理破产时停止计息。本文泰州案中,担保债权人在登记的 2700 万元内优先,其余 1639 万余元归入普通债权。
我当时没注意申报期限,现在还来得及吗?
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可以补充申报。但补报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给你,为审查补报债权产生的费用也由你承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申报的,不能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第二款)。所以一旦得知对方进入破产程序,第一件事是找到受理法院的公告,确认申报期限和管理人联系方式。至于破产程序终结、公司注销后未获清偿的部分能否再向他人主张,情况各不相同,本文不作结论。
企业没有抵押,申请破产后,就能把债务彻底解决吗?
从债权人一侧看,没有抵押等担保、也没有其他法定优先依据的债权,在破产程序里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够分的按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聊城案出借人的 1337.7 万元,就因抵押一直没有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部分能否另向保证人、股东或其他主体主张,取决于具体法律关系,本文不作结论。
破产程序中,恶意抵销与个别清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目的是防止个别债权人先拿走钱。抵销在效果上也会让个别债权人的债权等额实现,所以第四十条专门列了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对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破产申请的事实后取得债权,除非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取得。债权人主张抵销要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安庆案二审认定承包人取得债权并非恶意,准许 49548 元抵销;这是个案结论,是否构成不得抵销的情形要看具体事实。